《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解读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关键词:减负支持
——补贴物流费用、电费、房租等
《措施》提出,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承担省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企业,物流费用省财政全额负担。承担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
关键词:金融支持
——续贷利率下浮、补贴担保费用、贴息等
《措施》明确,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下浮10%。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政府给予担保费用补贴。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措施》要求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
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政府给予损失分担,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同时,鼓励市(州)、县(市、区)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产生的损失由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
关键词:财税支持
——免征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措施》提出,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的下一年度抵减。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关键词:稳岗支持
——线上培训费用补贴、缓缴社保、就业补贴等
《措施》明确,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
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的给予全额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
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此外,四川将发挥省统一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和12315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中小企业诉求。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包”制度,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据了解,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