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解读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推动形成政府主导、省级统筹、重点突出、运转高效、持续发展的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四川制定出台《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四川将从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推进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在公共卫生方面。《实施方案》明确,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如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地方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内容,所需经费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
在医疗保障方面。《实施方案》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明确为各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各级财政根据补助标准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进行补助。基础标准由国家确定,中央财政按照基础标准的80%补助我省;地方负担部分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原则上按照50:50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在计划生育方面。《实施方案》提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等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为各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在能力建设方面。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在内的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实施方案》明确为各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实施方案》规定,对于医疗救助、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医疗保障队伍建设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根据国家规定,省级财政提出原则要求和绩效目标,市县政府据此自主制定本地区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记者 李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