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解读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四川省工作、学习、生活,保障港澳台居民合法权益,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时,应当先行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再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受理点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
(二)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
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连续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证明材料等。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住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发居住证。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受理点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同时,首次申请领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哪些权利?
港澳台居民在我省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住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实施细则》规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下列权利:
(一)劳动就业;
(二)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三)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三)均等享有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
(四)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体育场馆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场所免费开放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我省还享受下列便利:
(一)乘坐国内航线航班及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二)住宿旅馆;
(三)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业务;
(四)与内地(大陆)居民同等待遇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
(五)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
(六)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七)在居住地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八)在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九)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记者 袁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