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解读二

  • 2019年12月02日 09时37分
  • 来源: 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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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率先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四川贯彻执行,出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保12月1日起,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根据《实施方案》,《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确定的523项中央层面改革事项,和四川省地方层面设定的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以下简称清单)逐项列明责任单位、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并定期调整更新。

    要求明确,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业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纳入清单管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具体来说,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

    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本次改革审批改为备案的共有9个事项,包括“诊所设置审批”“诊所执业登记”“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报关企业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天然水域鱼类资源的人工增殖放流审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登记核准”“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和改制审批”。

    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

    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实施方案》再次强调,要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同时明确了规范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强化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提升审批服务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配套举措。

    国务院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率先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四川贯彻执行,出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保12月1日起,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根据《实施方案》,《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确定的523项中央层面改革事项,和四川省地方层面设定的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以下简称清单)逐项列明责任单位、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并定期调整更新。

    要求明确,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业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纳入清单管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具体来说,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

    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本次改革审批改为备案的共有9个事项,包括“诊所设置审批”“诊所执业登记”“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报关企业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天然水域鱼类资源的人工增殖放流审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登记核准”“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和改制审批”。

    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

    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实施方案》再次强调,要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同时明确了规范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强化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提升审批服务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配套举措。(记者 李媛莉

    责任编辑: 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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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解读二

  • 2019年12月02日 09时37分
  • 来源: 华西都市报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率先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四川贯彻执行,出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保12月1日起,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根据《实施方案》,《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确定的523项中央层面改革事项,和四川省地方层面设定的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以下简称清单)逐项列明责任单位、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并定期调整更新。

    要求明确,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业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纳入清单管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具体来说,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

    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本次改革审批改为备案的共有9个事项,包括“诊所设置审批”“诊所执业登记”“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报关企业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天然水域鱼类资源的人工增殖放流审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登记核准”“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和改制审批”。

    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

    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实施方案》再次强调,要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同时明确了规范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强化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提升审批服务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配套举措。

    国务院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率先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四川贯彻执行,出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保12月1日起,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根据《实施方案》,《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确定的523项中央层面改革事项,和四川省地方层面设定的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以下简称清单)逐项列明责任单位、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并定期调整更新。

    要求明确,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业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纳入清单管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具体来说,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

    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本次改革审批改为备案的共有9个事项,包括“诊所设置审批”“诊所执业登记”“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报关企业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天然水域鱼类资源的人工增殖放流审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登记核准”“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和改制审批”。

    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

    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实施方案》再次强调,要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同时明确了规范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强化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提升审批服务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配套举措。(记者 李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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