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解读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
记者获悉,日前,四川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强化权利责任对等,保障有效履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运行效率。
根据《意见》,在国企管理上将明确出资人职责,转变监管方式。股东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机构依法行使股东会职权。
出资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有关监管内容应依法纳入公司章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活动。
《意见》提出,要建设规范董事会,落实董事会职权。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定,接受股东会监督,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授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履行决策把关、内部管理、防范风险、深化改革等职责。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由7—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内外部董事按有关规定派出,并按照法定程序任命。国有独资、全资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等专门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董事会应建立规范透明的重大事项信息公开和对外披露制度、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以及后评估制度,做好与其他治理主体的联系沟通。
同时,要落实经营自主权,激发经理层活力。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依法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接受董事会管理。总经理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
此外,还要发挥监督作用,建立健全问责、容错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将董事、经理层成员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将违约失信的在信用网站上公开。出资人机构应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建立必要的改革容错、纠错机制,激励企业领导人员干事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