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的通知》解读三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1个原则
编制立法计划需充分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
2个特点
今年立法计划体现出慎立多修和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特点
3个重点
通过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响应“放管服”改革需求、推动解决发展中难题、适应上位法调整
亮点纷呈
7月初,《四川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以下简称“立法计划”)正式发布。作为参与了立法项目论证工作的专家,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熊宇对此消息格外关注。“地方立法体现地方特色,是对本行政区域内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的回应。”熊宇表示。
记者梳理发现,今年有33件制定类立法项目被纳入计划,另有50件调研论证类项目被纳入计划。33件制定类项目中,修改废止的项目有28件,新制定项目仅5件,体现出慎立多修的特点;同时,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将大气污染防治、地方金融等相关项目列入。
这样一份立法计划的制定有着怎样的思考?它回应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哪些现实之需?
改革之需
响应“放管服”改革要求,修改和废止项目占比约85%
记者注意到,今年的制定类立法项目中,修改和废止项目占比约85%。“这其中有不少是对‘放管服’改革的响应。”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
于1989年颁布实施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是列入计划的废止项目之一,该办法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这样的规定已与国家相关政策不相适应。”上述负责人介绍说,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此前国家相关部委下发了通知,要求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各地要对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废止该办法正是对该政策要求的落实。”
除了废止一些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法规规章外,记者梳理发现,还有一些法规规章将修正、删除涉及“过时”行政审批项目的条款。例如,开办集邮市场经营集邮票品已不再需要报邮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四川省邮政条例》拟进行修正,删除相关条款;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已废除,《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也拟进行修正。
“立法工作十分严谨,甚至一个称谓的修正也值得考量。”相关负责人举例说,为将“放管服”落实到位,《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拟将涉及“审批、核准机关”的提法统一修正为“节能审查机关”。
“用立法回应改革之需十分必要,在省政府2018年立法项目论证会现场,大多数参会人员都对这些体现‘放管服’改革的立法项目表示了认可。”熊宇回忆。
发展之需
新增金融环保等领域立法,推动解决发展中的难题
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在省政府法制办相关处室负责人看来,今年的新制定项目中,《四川省地方金融条例》就是回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的“及时雨”。
据该负责人介绍,近些年,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频频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去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地方政府要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并确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目前,地方对这些金融机构如何监管,尚缺乏法治手段。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确定执法主体资格,确定准入、处罚等监管手段十分必要。”上述负责人介绍说,除了监管,《四川省地方金融条例》也将通过立法鼓励和支持金融属性企业发展,让相关市场更规范有序。
熊宇注意到,回应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需求,此次立法计划有不少项目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相关,其中,《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是新制定项目,也是备受关注的亮点之一。
为何要针对保护沱江流域水环境专门立法?省政府法制办农林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沱江流域多是经济较发达地区,污染防治任务更重,如果仅仅依靠规范性文件、行政命令,污染防治的手段和力度都很有限。“立法旨在从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责任等方面,加强对沱江流域水环境的保护。”该工作人员表示,这样的立法将为有针对性地治理沱江流域水环境提供法律支撑,也可为全省范围的流域治理提供有益经验。
规范之需
与上位法相适应,保证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记者了解到,部分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是为了与上位法相适应,保证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例如,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并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从修订前的七章66条扩展到现在的八章129条,通过立法修订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加强考核和监督,坚持源头治理,加大处罚等。与此相适应,今年我省的立法计划也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修订)》纳入。
“修订后的办法将更全、更细。比如,征求意见稿就新增了企业、行业、公民的义务,并从重点区域和城市防治、重点领域防治、重点时段防治三个‘重点’入手,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具体防治举措。”省政府法制办农林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
《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废止,也是为了解决该立法与我国商标法立法宗旨相抵触的问题。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依照《立法法》和相关规定,启动了对著名商标地方立法的备案审查工作。最终认为,地方规定的著名商标制度虽然对鼓励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政府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和特殊保护,存在着利用政府公信力为企业背书、扭曲市场公平竞争关系等问题。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求对这一地方立法予以全面清理。
响应这一要求,我省今年决定废止《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废止就意味着我省将停止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省工商局商标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一个行政区划内认定著名商标,这对外地商品和服务有序参与市场竞争而言是不公平的。因此,废止该条例,对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统一,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十分必要。”熊宇评价说。(记者 任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