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解读二

  • 2018年01月05日 16时19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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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也就是百姓常说的红头文件,这些文件与我们的合法权益、权利义务息息相关,那么什么是规范性文件?哪些部门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我们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有异议时应该怎么办?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行政规范性管理办法》文件,对以上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办法》明确指出,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规范性文件由什么部门制定?《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值得指出的是,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怎么取?《办法》对此有具体的要求,一般使用“规定”“决定”“办法”“细则”“公告”“通知”“通告”“意见”等名称。而且,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不得以其他不利于公众知悉的文件形式代替。

      《办法》明确,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失效。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未明确的其有效期为2年。安排部署工作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工作完成后失效。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组织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

      规范性文件的不是想起草就起草,是有严格要求的。《办法》规定,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论证。并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行政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而且,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合法性审查时向法制机构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另外,规范性文件旨在规范、便民利民,《办法》指出,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如果公民对规范性文件内容存在异议,可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办法》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制定机关、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查建议。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并告知审查结果。书面建议应当明确建议人基本情况、建议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名称、理由和依据。

      此外,《办法》对规范性的制定、备案、清理及监督检查均作出详细规定,并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记者 李倩 实习记者 张诗萌)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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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解读二

  • 2018年01月05日 16时19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也就是百姓常说的红头文件,这些文件与我们的合法权益、权利义务息息相关,那么什么是规范性文件?哪些部门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我们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有异议时应该怎么办?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行政规范性管理办法》文件,对以上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办法》明确指出,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规范性文件由什么部门制定?《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值得指出的是,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怎么取?《办法》对此有具体的要求,一般使用“规定”“决定”“办法”“细则”“公告”“通知”“通告”“意见”等名称。而且,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不得以其他不利于公众知悉的文件形式代替。

      《办法》明确,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失效。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未明确的其有效期为2年。安排部署工作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工作完成后失效。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组织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

      规范性文件的不是想起草就起草,是有严格要求的。《办法》规定,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论证。并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行政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而且,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合法性审查时向法制机构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另外,规范性文件旨在规范、便民利民,《办法》指出,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如果公民对规范性文件内容存在异议,可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办法》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制定机关、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查建议。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并告知审查结果。书面建议应当明确建议人基本情况、建议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名称、理由和依据。

      此外,《办法》对规范性的制定、备案、清理及监督检查均作出详细规定,并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记者 李倩 实习记者 张诗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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