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解读

  • 2018年01月17日 09时40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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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粮食流通管理服务,日前,省政府对《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经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修改后的《办法》将第六条第三项中的“具有粮食保管从业资格的人员”修改为“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第四项中的“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修改为“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质量检验员”。

      此外,修改后的《办法》将第三十一条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修改为“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并删去“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据悉,修改后的《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 李倩 实习记者 张诗萌)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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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解读

  • 2018年01月17日 09时40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粮食流通管理服务,日前,省政府对《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经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修改后的《办法》将第六条第三项中的“具有粮食保管从业资格的人员”修改为“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第四项中的“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修改为“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质量检验员”。

      此外,修改后的《办法》将第三十一条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修改为“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并删去“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据悉,修改后的《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 李倩 实习记者 张诗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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