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解读一
9月20日起,《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将正式实施。
《规定》明确购买无人机将实行实名制。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在无人机上安装飞行控制芯片、设置禁飞区域软件,采取防止改装或改变设置的技术措施。
生产企业应对其无人机产品的名称、型号、空机重量、最大起飞重量、产品类型和购买者姓名、移动电话等信息进行登记;在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和产品说明书中,提醒购买者进行实名登记,警示不实名登记擅自飞行的危害和后果,并提供登记标志打印材料。
民用无人机所有者应当登记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产品型号、产品序号、使用目的;单位应当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完成后,在民用无人机上粘贴登记标志。民用无人机发生出售、转让、损毁、报废、丢失或者被盗等情况,原所有者应当及时注销原登记信息。变更后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登记信息。禁止改装民用无人机的飞行硬件设施或者改变出厂飞行性能设置。
今后,全省空域将划分为管控空域、报备空域和自飞空域,民用无人机的飞行空域实行分类管理。民用无人机在管控空域内飞行,应当依法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实施,飞行全程接受监控;在报备空域内飞行,应当服从报备空域管理者的管理;在自飞空域内飞行,不得超出该空域规定的范围,且应当在驾驶员视距内操作飞行。报备空域和自飞空域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划设需求,经空域主管部门批复后向社会公布,管控空域为除报备空域和自飞空域之外的空域。
《规定》同时明确,机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相关地面设施,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及民用无人机禁飞区边界、路口等重点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牌。凡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提醒、警示购买者,未按规定登记或者粘贴登记标志,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者及时注销原登记信息,未按规定如实登记并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同时对公民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上空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民用无人机,由机场所在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刘宏顺)
延伸
民用无人机以下区域禁飞
◎民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和军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的净空保护区域。
◎军事管理区、监狱、发电厂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铁路和高速公路、超高压输电线路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
◎大型军工、通讯、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物资储备等重点防控目标区。
◎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公告的临时管制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