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的意见》解读一

  • 2017年05月12日 16时39分
  • 来源: 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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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的意见


      近日,为促进四川省矿产资源创新开发、科学开发、共赢开发、绿色开发、和谐开发、安全开发,四川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四川开发矿产资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做大做强矿产资源产业。

      开发矿产资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根据《意见》,四川的矿产资源开发将坚持民生为本、利益共享的原则,通过开发一方资源,做强一方产业,带活一方经济,富裕一方百姓,建立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统筹兼顾国家、地方、企业和群众的利益,确保当地群众长期受益。

      坚持保护生态、科学开发的原则,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矿产资源开发不得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把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注重开发与保护同步,实现可持续发展。

      坚持统筹规划、深度加工的原则,坚持按矿业发展规划开发矿产资源,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加大矿业经济上下游整合,做大做强矿山企业;充分挖掘矿产资源利用潜力,着力于矿产资源就地转化、深度加工、节约集约综合利用,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将资源优势转化成经济优势。

      坚持安全生产、保障和谐的原则,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理念,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做大做强矿产资源产业

      根据《意见》,四川将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矿业权市场环境,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其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市场化配置一律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矿业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不允许为特定对象量身定制附加条件,切实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矿业投资环境。

      除采矿权延伸勘查外,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新设探矿权,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出让情形的,经省政府同意,可依法有偿协议出让给大企业大集团。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特指我省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市〕,88个贫困县,下同)无相关地质勘查评价标准的特殊矿产资源探矿权,经省政府同意,可依法协议出让给在矿产资源所在地注册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相关企业完成勘查工作取得采矿权,在矿产品公盘交易后,依据收入按一定比例缴纳矿业权价款。

      新设采矿权,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出让情形的,经省政府同意,可依法有偿协议出让给有深加工项目或为我省深加工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大企业大集团。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新设采矿权,经省政府同意,可依法协议出让给在矿产资源所在地注册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矿业权转让以及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以作价入股、合资合作方式与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共同勘查开发外,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矿业权,10年内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按协议出让矿业权的登记程序办理。协议取得采矿权的企业应将生产的矿产品优先满足省内企业需求。煤炭应优先保障我省对电煤和重要产业原燃材料的需求,鼓励国有煤炭、火电企业合作联营。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做大做强矿山企业和资源深加工企业。坚持“大矿兼并小矿,小矿联合做大,下游加工企业整合上游矿山企业”的原则,进一步推进矿山资源整合,优化矿山布局,控制矿山总量;进一步提升矿产资源产业准入门槛,提高主要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新设立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准入标准及国家和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设立的准入条件。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资源深加工企业以资本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和兼并,提高资源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推进资源就地转化和深加工。矿产资源富集地区应为引进的优势矿产资源深加工企业切实提供金融、土地等方面支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应当将矿产品在当地进行深加工或将矿产品供给当地深加工企业,实现资源就地转化。引导无深加工项目的矿山企业将采出的原矿优先供给我省技术含量高和加工程度深的企业,并签订长期合同。

      因条件限制不宜在当地进行深加工,需跨县(市、区)、跨市(州)的,可实行“飞地经济”模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在矿产地以外的县(市、区)、市(州)建立矿产品深加工企业,或将矿产资源供给省内其他地区的企业进行深加工和资源转化的,该企业上缴相关税收的市(州)、县(市、区)分享部分,资源输出地可参与分享,具体分配比例由两地政府自行协商,并通过财政结算方式实现。资源输出地也可利用其引进的资源转化及深加工的资金和项目,在省内其他交通和基础设施条件较好地区确定的区域设立企业,该企业上缴相关税收的市(州)、县(市、区)分享部分,由两地政府自行协商分享,并通过财政结算或分别就地解缴收入方式实现。

      全面实施资源税制度,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成本。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全面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凡不符合国家规定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全面按照我省颁布的矿产资源资源税率实施资源税征收,执行国家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实施的资源税减征制度。

      贯彻落实《四川省地质勘查规划》,加大地质勘查基金投入,引导和拉动社会投资,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加强重点成矿区带、重要矿产资源的勘查,实现地质找矿的重大突破,为全省经济发展提供矿产资源保障。 (记者 李春雨)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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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的意见》解读一

  • 2017年05月12日 16时39分
  • 来源: 四川新闻网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的意见


      近日,为促进四川省矿产资源创新开发、科学开发、共赢开发、绿色开发、和谐开发、安全开发,四川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四川开发矿产资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做大做强矿产资源产业。

      开发矿产资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根据《意见》,四川的矿产资源开发将坚持民生为本、利益共享的原则,通过开发一方资源,做强一方产业,带活一方经济,富裕一方百姓,建立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统筹兼顾国家、地方、企业和群众的利益,确保当地群众长期受益。

      坚持保护生态、科学开发的原则,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矿产资源开发不得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把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注重开发与保护同步,实现可持续发展。

      坚持统筹规划、深度加工的原则,坚持按矿业发展规划开发矿产资源,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加大矿业经济上下游整合,做大做强矿山企业;充分挖掘矿产资源利用潜力,着力于矿产资源就地转化、深度加工、节约集约综合利用,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将资源优势转化成经济优势。

      坚持安全生产、保障和谐的原则,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理念,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做大做强矿产资源产业

      根据《意见》,四川将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矿业权市场环境,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其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市场化配置一律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矿业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不允许为特定对象量身定制附加条件,切实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矿业投资环境。

      除采矿权延伸勘查外,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新设探矿权,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出让情形的,经省政府同意,可依法有偿协议出让给大企业大集团。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特指我省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市〕,88个贫困县,下同)无相关地质勘查评价标准的特殊矿产资源探矿权,经省政府同意,可依法协议出让给在矿产资源所在地注册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相关企业完成勘查工作取得采矿权,在矿产品公盘交易后,依据收入按一定比例缴纳矿业权价款。

      新设采矿权,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出让情形的,经省政府同意,可依法有偿协议出让给有深加工项目或为我省深加工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大企业大集团。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新设采矿权,经省政府同意,可依法协议出让给在矿产资源所在地注册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矿业权转让以及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以作价入股、合资合作方式与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共同勘查开发外,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矿业权,10年内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按协议出让矿业权的登记程序办理。协议取得采矿权的企业应将生产的矿产品优先满足省内企业需求。煤炭应优先保障我省对电煤和重要产业原燃材料的需求,鼓励国有煤炭、火电企业合作联营。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做大做强矿山企业和资源深加工企业。坚持“大矿兼并小矿,小矿联合做大,下游加工企业整合上游矿山企业”的原则,进一步推进矿山资源整合,优化矿山布局,控制矿山总量;进一步提升矿产资源产业准入门槛,提高主要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新设立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准入标准及国家和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设立的准入条件。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资源深加工企业以资本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和兼并,提高资源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推进资源就地转化和深加工。矿产资源富集地区应为引进的优势矿产资源深加工企业切实提供金融、土地等方面支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应当将矿产品在当地进行深加工或将矿产品供给当地深加工企业,实现资源就地转化。引导无深加工项目的矿山企业将采出的原矿优先供给我省技术含量高和加工程度深的企业,并签订长期合同。

      因条件限制不宜在当地进行深加工,需跨县(市、区)、跨市(州)的,可实行“飞地经济”模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在矿产地以外的县(市、区)、市(州)建立矿产品深加工企业,或将矿产资源供给省内其他地区的企业进行深加工和资源转化的,该企业上缴相关税收的市(州)、县(市、区)分享部分,资源输出地可参与分享,具体分配比例由两地政府自行协商,并通过财政结算方式实现。资源输出地也可利用其引进的资源转化及深加工的资金和项目,在省内其他交通和基础设施条件较好地区确定的区域设立企业,该企业上缴相关税收的市(州)、县(市、区)分享部分,由两地政府自行协商分享,并通过财政结算或分别就地解缴收入方式实现。

      全面实施资源税制度,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成本。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全面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凡不符合国家规定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全面按照我省颁布的矿产资源资源税率实施资源税征收,执行国家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实施的资源税减征制度。

      贯彻落实《四川省地质勘查规划》,加大地质勘查基金投入,引导和拉动社会投资,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加强重点成矿区带、重要矿产资源的勘查,实现地质找矿的重大突破,为全省经济发展提供矿产资源保障。 (记者 李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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