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解读二
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对重建农房强制实行抗震设防,并明确了其选址、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管理程序。图为重建的芦山县龙门乡白伙新村。(视觉四川资料图片)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3月起实施
要点速览
选址
使用原有农房宅基地进行建设的,需由乡镇进行规划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的,经乡镇规划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住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许可证
设计
新建农房要依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房屋地基基础形式和埋置深度。农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及省发布的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施工
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房建设,需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解读
3月2日,走进夹江县南安乡白岩村,年久失修的农房随处可见,新建的楼房紧贴着乡道,让本不宽阔的道路更加拥挤不堪。
农房乱搭乱建、质量参差不齐,是我省农房建设的“痼疾”。随着《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简称《办法》)3月起实施,农房建设的选址、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技术服务、竣工验收等方面将得到规范。未来,困扰我省农房建设的“痼疾”有望得到化解。
一种经验
借鉴芦山地震农房重建经验 明确农村住房建设各项程序
宽阔的柏油马路旁,猕猴桃产业园不断向前延伸,一栋栋白墙蓝顶、独具川西风情的小洋楼掩映其间,眼前芦山县火炬村的美景,犹如一幅民俗风情画。《办法》中的不少规定,基于“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农房重建经验。
四川属于地震多发区域,根据新颁布实施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和抗震设计规范,全省所有区域均应进行抗震设防。由于农房分布面广量大,抗震设防任务尤其艰巨。“芦山地震中有197人遇难,主要因农房倒塌造成。”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中央明确要求,农房重建要强制实行抗震设防。2013年,省政府出台芦山灾后农房重建管理办法,明确了农房建设的选址、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管理程序。
火炬新村便是在芦山灾后农房重建管理办法指导下建设起来的村落。
在地震中,火炬村的农房全部严重受损,共有203户房屋需要维修加固,125户房屋需要重建。“建立灾损和重建台账后,该村成立了村民议事会、技术指导队和质量监管队伍。同时,严把安全选址、农房规划、抗震设防、建筑风貌四个环节,尤其注重农房质量和户型选择两项指导。”雅安市住建局村镇科科长李力介绍。“在芦山农房管理经验基础上,《办法》进行了丰富和推广。”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不仅全盘继承了“芦山经验”,《办法》还在老旧农村住房安全管理等方面,明确由乡政府定期组织老旧农房排查,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置农房管理数据库,督促村民对危房及时加固改造处理。
两个重点
弥补“三无”农房监管空白 加强大面积农房建设管理力度
目前,我省农户自建住房比例超过70%。这部分农房靠农户自筹资金、自主修建和自行管理,全过程几乎无选址安全论证、地勘和机构设计,无规范施工图纸,更无书面施工合同、过程监管和质量验收。“三无”农房成为我省农房安全最大的“短板”。
“主要是没有强制性法律法规。”省住建厅村镇处透露,质量安全和抗震设计未纳入规范性强制性管理,导致散户自建农房“轻者遇灾损坏,重者遇灾就倒”。
《办法》生效后,合江县榕右乡长乐村村民李双全成为新规首批受益者之一。
因老宅基地靠山,雨季易遇泥石流灾害,李双全原本打算将新房建在不远处的自家农用地里。报乡镇政府初审后,县住建规划主管部门在地勘时发现,此处地下水埋藏较浅,天然地基持力层不够稳固,不适宜作为建造住房。在住建部门指导下,李双全重新选择了一处农用地建房,并领取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农房选址进行安全性评估,在源头上杜绝随意选址,是防御自然灾害的有效途径。”合江县住建局办公室蒋俊峰表示,榕右乡夏季地灾多发,为保障农房安全,当地住建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了18套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供建房村民免费选用。
新的农房管理办法不仅对农房选址和勘察提出要求,还对新建、改建3层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农房专门进行规范,而且将范围进一步扩大,要求跨度达6米或以上农房也必须申报,并由建筑企业承担施工,“这意味着,我省城郊和乡村旅游景区大量农家乐用房也需要勘察设计,由建筑企业施工建设。”
三大主体
压实县乡两级部门职责 明确农房建设承揽人责任
按照《办法》,县级住建主管部门和乡政府将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乡政府作为实施主体,应当建立涵盖乡(镇)、村两级的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
这将改变我省农房建设管理机构极不健全的状况。但如何将责任“压实”?
省住建厅明确,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房建设申请人拒不受理或未按规定受理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办法》规定履行监管指导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将对乡政府及县级住建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为化解农房建设中建筑施工人员缺失的“尴尬”,《办法》明确,县级住建主管部门可采取成立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组织或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农房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同时按自愿参加的原则对农房建设施工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省住建厅村镇处介绍,部分贫困县已经进行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尝试。2016年,88个贫困县中,30%的县都采取了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监理公司、设计公司、施工单位等对农房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以南部县为例,南部县政府出资近百万元,遴选9家监理单位监管村民建设农房质量安全。”
此外,对于农房建设承揽人,省住建厅也明确其法律责任,要求对于无施工图或擅自变更设计图、不接受监督造成安全事故等行为,情节严重时主管部门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将依法要求赔偿。 (记者 罗之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