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8月14日,记者获悉,省政府刚出台的《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我省将建立覆盖全省的慈善信息平台。在这一平台上,不仅可看得见哪些人需要帮助,而且可实时查询钱有没有用到“刀刃”上。省慈善总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平台目前已进入建设后期,最快年底可投入使用。《意见》明确,民政部门要建立、运行和维护全省性、专业性、开放性慈善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我省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激励措施、年度统计、奖励和处罚、购买服务、评估审计、信用认证等相关信息,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引导依法登记和备案的慈善组织在信息平台注册,并通过慈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等信息。
在慈善信息平台上,将建立信息与资源共享机制,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以低保信息化建设为基础,加快推进民政与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完善民政部门、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实现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社会服务信息的对接、共享和匹配。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慈善组织提供求助、捐赠和救助信息。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同时向审计等有关部门开放。《意见》提出,到2020年慈善事业体制机制协调顺畅,扶持政策基本完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慈善组织和服务覆盖城乡,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氛围更加浓厚,慈善事业成为社会救助体系的有力补充,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意见》明确,将通过落实税收优惠、提供金融服务、资金支持、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强化人才保障促进其发展。比如,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鼓励银行业机构根据慈善组织特点,提供量体裁衣式金融产品和创新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可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记者 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