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法治保障!《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修订印发

  • 2025年02月10日 14时27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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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新修订的《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有哪些亮点?一起来了解!

    1

    推动实现“可视化”管理

    《规定》明确,决策机关要制定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细化决策目录的征集申报、论证审议以及调整备案等程序,推动实现决策事项“可视化”管理,增强决策事项的计划性、规范性和高效性。

    其中,年度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需履行的程序和计划完成时间。并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2

    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规定》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

    省人民政府年度目录明确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草案形成后,及时送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等决策咨询机构开展专家论证。

    3

    强化决策事项的风险管控

    《规定》明确,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就业促进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引发网络舆情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同时,明确严格落实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以及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进一步优化风险评估程序,要求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4

    提升合法性审查工作质效

    《规定》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的初审职责,进一步细化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的流程步骤和意见文书要求,从制度上保障做实做细合法性审查工作,切实提升合法性审查工作质效。

    根据《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决策机关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机构,依法履行审查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及理由;有必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规定》的印发实施,进一步确保了重大行政决策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必将对我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四川新篇章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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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夯实法治保障!《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修订印发

  • 2025年02月10日 14时27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新修订的《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有哪些亮点?一起来了解!

    1

    推动实现“可视化”管理

    《规定》明确,决策机关要制定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细化决策目录的征集申报、论证审议以及调整备案等程序,推动实现决策事项“可视化”管理,增强决策事项的计划性、规范性和高效性。

    其中,年度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需履行的程序和计划完成时间。并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2

    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规定》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

    省人民政府年度目录明确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草案形成后,及时送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等决策咨询机构开展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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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决策事项的风险管控

    《规定》明确,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就业促进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引发网络舆情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同时,明确严格落实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以及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进一步优化风险评估程序,要求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4

    提升合法性审查工作质效

    《规定》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的初审职责,进一步细化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的流程步骤和意见文书要求,从制度上保障做实做细合法性审查工作,切实提升合法性审查工作质效。

    根据《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决策机关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机构,依法履行审查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及理由;有必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规定》的印发实施,进一步确保了重大行政决策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必将对我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四川新篇章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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