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四川这个办法明确了!

  • 2024年03月13日 20时37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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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办法

    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获悉,为了规范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压实自然资源管理主体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聚焦七个方面进行自然资源督察

    《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自然资源督察,督察内容包括:耕地保护情况;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决策落实情况;有关土地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纳入自然资源督察的其他事项。

    《办法》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资源督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自然资源督察制度机制,组织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自然资源督察工作。

    开展自然资源督察有权采取这些措施

    《办法》要求,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需要,结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发现问题,拟定年度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计划,包括日常督察、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在计划外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对重点工作和特定事项进行专项督察。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应当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发送督察通知书,督察通知书应当包括督察事项、督察时间、督察组成员以及有关要求等内容。

    《办法》明确了被督察政府的配合义务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的督察措施。要求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接受、配合自然资源督察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和干预自然资源督察工作。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自然资源督察,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或者复制;开展实地调查核实,进入涉及督察事项的现场进行勘测、拍照、摄像;要求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办法》提出,对督察发现的问题,应当与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沟通并书面核实确认。督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督察工作报告,说明督察工作的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初步处理建议。督察中发现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的,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建立督察问题整改销号制度

    《办法》要求,对督察发现的问题,应当根据情节,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发送督察建议书、督察意见书、督察督办函。其中,督察意见书、督察督办函应当包括主要事实、存在问题、整改意见、有关依据等内容。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督察意见书、督察督办函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认真组织整改,并及时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根据《办法》,我省将建立督察问题整改销号制度,对督察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通报、约谈和建议有权机关追责等措施。

    此外,《办法》规定,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自然资源督察工作整体情况,针对督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工作意见和改进建议。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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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规范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四川这个办法明确了!

  • 2024年03月13日 20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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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办法

    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获悉,为了规范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压实自然资源管理主体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聚焦七个方面进行自然资源督察

    《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自然资源督察,督察内容包括:耕地保护情况;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决策落实情况;有关土地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纳入自然资源督察的其他事项。

    《办法》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资源督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自然资源督察制度机制,组织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自然资源督察工作。

    开展自然资源督察有权采取这些措施

    《办法》要求,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需要,结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发现问题,拟定年度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计划,包括日常督察、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在计划外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对重点工作和特定事项进行专项督察。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应当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发送督察通知书,督察通知书应当包括督察事项、督察时间、督察组成员以及有关要求等内容。

    《办法》明确了被督察政府的配合义务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的督察措施。要求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接受、配合自然资源督察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和干预自然资源督察工作。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自然资源督察,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或者复制;开展实地调查核实,进入涉及督察事项的现场进行勘测、拍照、摄像;要求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办法》提出,对督察发现的问题,应当与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沟通并书面核实确认。督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督察工作报告,说明督察工作的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初步处理建议。督察中发现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的,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建立督察问题整改销号制度

    《办法》要求,对督察发现的问题,应当根据情节,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发送督察建议书、督察意见书、督察督办函。其中,督察意见书、督察督办函应当包括主要事实、存在问题、整改意见、有关依据等内容。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督察意见书、督察督办函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认真组织整改,并及时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根据《办法》,我省将建立督察问题整改销号制度,对督察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通报、约谈和建议有权机关追责等措施。

    此外,《办法》规定,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自然资源督察工作整体情况,针对督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工作意见和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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