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出台
四川地区地震活动分布广、强度大、灾害重,近年来多次发生破坏性地震,是我国震灾最严重的省份之一。
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获悉,为了规范地震预警活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利用地震预警系统,在破坏性地震波到达之前向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发出地震警报信息的行为。《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警工作。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汇集地震预警设施产生的地震监测数据,实时形成地震预警信息,包括地震震级、发震时间、震中位置、破坏性地震波预计到达时间、预估烈度等内容。
《办法》明确──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播发机制,会同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部门组织广播、电视、电信等媒体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播发地震预警信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防御、减轻地震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技术规范和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组织人员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办法》要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州) 、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大型商业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发装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整合自然资源、水利、气象、应急管理等部门资源,实现接收和传播设施共享;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确保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发装置正常运行,即时播报地震预警信息,并做好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办法》强调,地震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不得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