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施行!四川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有新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记者从省政府网获悉,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办法》共40条,对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和贮存管理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什么是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建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
《办法》明确,城市建筑垃圾实行源头减量目标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应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中明确项目减量目标。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按规定采取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办法》鼓励拆除工程在满足环境排放和避免扰民的情况下对混凝土、砖瓦、金属、木材等废弃物进行现场破碎与分拣,作为再生骨料等原材料利用。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市政工程材料等生产企业加强技术研发,降本增效,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鼓励各类建设工程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鼓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应用。
建筑垃圾遵循“谁产生,谁负责”原则
针对居民装饰装修房屋等管理难点,《办法》明确,建筑垃圾产生者负有建筑垃圾处置义务,应当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费用。
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委托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处理,也可以交由物业服务等单位委托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处理。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合理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地点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单位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地点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办法》提出,建筑垃圾应当根据不同的物料特性进行处理处置。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应当优先资源化利用,主要用于生产再生骨料、砌块、墙体材料、道路材料等产品,确实无法利用的应当进行规范填埋处置。工程渣土优先用于土方平衡、矿山修复或者砖瓦制品生产等,或者贮存在堆填场。工程泥浆脱水干化后,可以参照工程渣土进行处理。
《办法》还提出将加快建立城市建筑垃圾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建筑垃圾各类管理数据的系统集成。并将依法查处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利用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