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部署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
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近日印发《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通过普查,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和大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
《通知》明确,此次普查范围是我省辖区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时间安排上,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发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创新手段,扎实做好文物普查各项工作。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