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政府网获悉,为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加强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四川省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以及决算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凡与省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省级各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在政府预算上,《办法》提出,政府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对依托政府性资源获取的各类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政府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根据国家和省重大决策部署,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
在部门预算上,《办法》提出,省级各部门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省级各部门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省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将取得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单位资金收入等所有收入纳入预算编制,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列报决算。部门预算支出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省级各部门职能职责以及年度工作任务、项目储备情况、预算绩效等编制,包括人员、公用经费预算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基本建设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资产预算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事业单位预算编制。
省级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决策部署,或者实现特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由省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用于安排本级支出和对下转移支付的,具有专门用途的预算资金。在专项资金预算上,《办法》明确,省级专项资金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具有明确的资金用途、绩效目标、分配方法、实施期限和主管部门。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不得设立专项资金。一是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二是已经有政策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事项;三是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预算绩效管理上,《办法》明确,省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在申请项目入库时应当设置绩效目标,在编制预算时应当设置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整体、政策、项目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应当对部门预算项目、专项资金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办法》提出,决算草案编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各项数据应当以政府、部门会计核算数据为准,不得以估计数据替代,不得弄虚作假。省级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编制部门决算草案,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省级预决算、省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决算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