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四川最新规定
记者从省政府网获悉,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据悉,现行的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根据新的情况和需要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例如,《规定》调整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类别,增加了雷暴大风预警信号;明确了未设立气象台站的县(市、区)发布预警信号的途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与所在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协商确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取消了“红色预警信号的发布必须报经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同意”这一规定。
什么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暴雨、暴雪、强降温、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雷暴大风、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按照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分为Ⅳ级(一般) 、Ⅲ级(较重) 、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 ,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谁来发布?
发布的内容包括哪些?
根据《规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属地发布制度。县(市、区) 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未设立气象台站的县(市、区)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与所在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协商确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区域、防御指南、发布机构等。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传播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不得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内容,不得拒绝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传播虚假或者来源不明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更改、删减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如何应对?
《规定》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做好辖区内传播和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指导村(居) 民委员会采取广播、电话、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广泛传播。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采取广播、电话、鸣锣吹哨等方式及时向员工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加强综合会商研判,及时启动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
情况紧急时,气象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学校等应当及时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