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实施意见推动土地二级市场建设:
闲置土地处置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 可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
闲置土地处置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 可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6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省政府官网公布。意见对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和健全服务监管体系两个方面的内容,提出了相应的规定。
市场交易涉及的内容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以及土地分割、合并转让等。针对转让,意见要求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同意;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转让双方可持转让合同依法申报不动产转移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意见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可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转让中涉及原土地与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不一致的,原则上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一用途,在完善相关手续后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确实无法统一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可按照原证书登记用途分别注明,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已批准用途。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方面,意见也有相应的规定: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偿使用合同约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缴纳标准及征缴办法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意见明确,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意见鼓励各地可探索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医疗、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完善抵押权实现后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的配套措施,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
为健全服务监管体系,根据意见,四川将充分利用现有的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平台,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推行“交易+登记”一体化的“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服务。
同时,统筹推进线上交易平台建设,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加强市场监测监管调控,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等要求,也写在意见中。
根据要求,法院生效裁判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案件,自然资源部门认为与现行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应当向法院出具书面建议意见书,如法院仍要求执行生效裁判的,按法院的生效裁判执行;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土地市场信用评价标准和约束措施,将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履约、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收益年度申报等情况纳入信用管理,相关市场主体失信信息归集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和信用中国(四川)”进行公示,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本意见将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记者 李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