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鼓励研发仿制药 符合条件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仿制药研发,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提高药械供应保障能力,更好地满足临床用药及公共卫生安全需求,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四川将促进仿制药研发,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完善支持政策。
在促进仿制药研发上,《意见》提出,要加强仿制药技术攻关,鼓励将仿制的药品目录内临床急需的化学药品和生物药品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及产品研发列入相关科技规划和研发计划,支持我省产学研单位申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
同时,要按照鼓励新药创制和鼓励仿制药研发并重的原则,加强药品领域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和反垄断执法,在充分保护药品创新的同时,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在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上,要提高工艺制造水平,鼓励仿制药企业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对照原研药开展原辅料、处方工艺、质量和疗效等二次开发的同时,提升装备水平,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药品质量。加大对仿制药的抽检力度,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数据造假、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和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
此外,四川还将在政策上予以完善,鼓励条件成熟的医疗机构开展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的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推进与原研药质量与疗效一致的仿制药的合理使用。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除特殊情形外,处方上不得出现商品名。
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不得按商品名或生产厂家进行限定,要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确保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同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在税收优惠政策和价格政策方面,《意见》提出,对仿制药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记者 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