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解读

  • 2015年05月02日 10时14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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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近日,我省出台《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将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纳入公共服务范围,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实现病死畜禽处理及时、过程清洁环保、产物合理利用。原则上,生猪调出大县和年饲养量在5000万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大县要建立1个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畜禽养殖场、隔离场、屠宰加工场所、中转场所和科研教学单位、动物诊疗机构要按规定配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要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调运、屠宰环节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公安、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相关环节的监管。对弃置江河、湖泊、水库、街道等公共场所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和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划分的责任区组织收集处理。

      同时,各地要严格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财政补助政策,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奖励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记者 李丹)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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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解读

  • 2015年05月02日 10时14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近日,我省出台《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将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纳入公共服务范围,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实现病死畜禽处理及时、过程清洁环保、产物合理利用。原则上,生猪调出大县和年饲养量在5000万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大县要建立1个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畜禽养殖场、隔离场、屠宰加工场所、中转场所和科研教学单位、动物诊疗机构要按规定配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要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调运、屠宰环节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公安、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相关环节的监管。对弃置江河、湖泊、水库、街道等公共场所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和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划分的责任区组织收集处理。

      同时,各地要严格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财政补助政策,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奖励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记者 李丹)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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