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机制的指导意见》解读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机制的指导意见》
随着我省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断发展,如何处理好各地的利益共享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机制的指导意见》,确定“以市县为主体,平等协商”的原则,并根据跨区域经济合作的不同形式,确定总部经济、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合作共建、园区合作共建、飞地经济、企业迁建、招商引资及其他,共八种分类财税利益分配办法。
具体来说,对企业总部与分支机构分别布局在不同区域的经济形态,将增值税及附加收入,根据企业总部、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占销售总收入比重计算分配;对企业所得税,主要选择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因素,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对于项目所在地跨越两个及两个以上市或县的项目,其在建期间产生的收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分配;不能划清归属的,根据各方要素投入、工程合同金额、工程量等因素,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建成后产生的收入,按项目在各方的占地面积、资源储量、政府投入、成本耗费和经营收入等因素,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对于政府间通过共同投资方式合作共建产业园区,选择共建各方对园区的土地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园区公共服务成本、园区所在地原有企业和共建各方迁入企业纳税等因素,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对于飞地经济,企业在飞入地产生的所有税收及附加收入,要综合考虑双方在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管理服务等方面投入因素,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意见》分别确立了企业兼并重组、企业迁建、招商引资及其他形式的跨区域经济合作利益分配办法。同时,鼓励采取就地分别解缴入库的方式缴纳税收。(记者 陈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