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支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条政策的通知》解读之一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条政策的通知
为支持成都高新区争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充分借鉴北京中关村等地经验的基础上,9月2日,省政府印发《支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条政策》,提出将从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等方面予以支持。
在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方面,有不少突破性内容。允许和鼓励在川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经单位批准后到成都高新区自主创业,在3—5年内保留其身份和职称,创业所得归个人所有,经考核合格后,薪级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允许将省级及省级以下所投资的成都高新区内科技型企业中的国有股份3年内分红,以及按投入时约定的固定回报方式退出的超出部分,用于奖励科技领军型人才和团队。
在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方面,将成都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纳入省级创新驱动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范围,在成都高新区优先推进后补助方式资助企业创新研发。
在资金支持以外,首次提出在我省建立“首购首用”及风险补偿机制,以推广应用成都高新区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对成都高新区涉及出口业务的新兴服务业企业,简化服务外包企业外汇收支审核手续,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离岸外包业务给予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方面的政策便利。
在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方面,我省将支持建立健全成都高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成都高新区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积极探索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及动态管理,鼓励产业技术联盟等新型创新组织登记为公司制法人,成为市场化的创新主体。对于到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的留学人员和外籍人士,将根据实际需要签发有效期为2—5年的多次往返签证。(记者 张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