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解读

  • 2014年04月24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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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4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公布。《意见》围绕投资和融资体制改革两大方面,从9个方面提出一揽子改革举措。

      《意见》提出,当前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加快形成投资主体自主决策、政府调控有力有效、融资方式丰富多元、市场环境公平开放的投融资体制机制,增强投融资内生动力和长远后劲。《意见》给出改革“路线图”——

      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政府将不再审批企业投资项目,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对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进一步简化核准审查内容,政府不再审查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内容;对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得设置前置条件进行变相审批。

      精简下放投资审批事项。除跨地区(市、州)、跨重点流域(省内主要河流),或需省统筹平衡资源等建设条件的,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等管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的审批核准权限一律下放市(州)或县(市、区)。取消省政府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投资审批事项。

      改进投资项目核准方式。对于需要核准的投资项目,《意见》明确,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在项目核准之前办理的审批事项,一律不作为核准前置要件。在深入推进并联审批的同时,积极开展并联评价、联合审查、网上审批、联合验收等,不断提高核准效率。

      充分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意见》提出,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依法平等向民间投资开放。研究制订鼓励民间投资通过特许经营、合资合作、资产收购、参与改制等方式,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省内基础设施和公益性事业项目的具体办法。以金融、铁路、能源、电信等行业和健康、养老等服务业以及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棚户区等领域为突破口,加快向民间资本推出投资项目。

      规范拓展政府融资渠道。严格规范举债主体和举债行为,严格控制政府性债务规模,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对已建成的经营性项目,探索国有资本退出机制。支持省级投融资平台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展新型城镇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方面的融资合作,支持省级投融资平台公司试点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

      大力发展市场直接融资。将探索开展非百强县发行企业债券、保障性安居工程债贷组合等债券品种创新试点。

      增强地方金融服务能力。分类推进城市商业银行改革,引入合格战略投资者入股城市商业银行,支持具备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在境内外上市;探索农村信用社改革新模式,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有序发展社区金融、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支持组建市(州)金融法人机构,加快推进民营银行筹建,探索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团。此外,推进设立省级再担保公司,鼓励保险公司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还款信用保险等险种也将是下一步改革的重点。

      积极发展中介服务行业。鼓励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按股份制或合伙制进行重组改造和强强联合。启动建设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在行政管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投融资领域引入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加强统计监测和风险防控。完善投融资数据统计监测、分析评价和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提高投融资数据统计和运行分析能力,建立信息定期发布制度等。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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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解读

  • 2014年04月24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4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公布。《意见》围绕投资和融资体制改革两大方面,从9个方面提出一揽子改革举措。

      《意见》提出,当前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加快形成投资主体自主决策、政府调控有力有效、融资方式丰富多元、市场环境公平开放的投融资体制机制,增强投融资内生动力和长远后劲。《意见》给出改革“路线图”——

      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政府将不再审批企业投资项目,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对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进一步简化核准审查内容,政府不再审查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内容;对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得设置前置条件进行变相审批。

      精简下放投资审批事项。除跨地区(市、州)、跨重点流域(省内主要河流),或需省统筹平衡资源等建设条件的,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等管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的审批核准权限一律下放市(州)或县(市、区)。取消省政府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投资审批事项。

      改进投资项目核准方式。对于需要核准的投资项目,《意见》明确,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在项目核准之前办理的审批事项,一律不作为核准前置要件。在深入推进并联审批的同时,积极开展并联评价、联合审查、网上审批、联合验收等,不断提高核准效率。

      充分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意见》提出,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依法平等向民间投资开放。研究制订鼓励民间投资通过特许经营、合资合作、资产收购、参与改制等方式,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省内基础设施和公益性事业项目的具体办法。以金融、铁路、能源、电信等行业和健康、养老等服务业以及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棚户区等领域为突破口,加快向民间资本推出投资项目。

      规范拓展政府融资渠道。严格规范举债主体和举债行为,严格控制政府性债务规模,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对已建成的经营性项目,探索国有资本退出机制。支持省级投融资平台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展新型城镇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方面的融资合作,支持省级投融资平台公司试点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

      大力发展市场直接融资。将探索开展非百强县发行企业债券、保障性安居工程债贷组合等债券品种创新试点。

      增强地方金融服务能力。分类推进城市商业银行改革,引入合格战略投资者入股城市商业银行,支持具备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在境内外上市;探索农村信用社改革新模式,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有序发展社区金融、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支持组建市(州)金融法人机构,加快推进民营银行筹建,探索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团。此外,推进设立省级再担保公司,鼓励保险公司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还款信用保险等险种也将是下一步改革的重点。

      积极发展中介服务行业。鼓励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按股份制或合伙制进行重组改造和强强联合。启动建设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在行政管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投融资领域引入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加强统计监测和风险防控。完善投融资数据统计监测、分析评价和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提高投融资数据统计和运行分析能力,建立信息定期发布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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