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解读之三
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省内各地单位GDP用地量和人均用地量下降情况,将作为分配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10月8日,记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透露“对因土地使用者原因,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土地的,坚决收回土地使用权”。
《意见》提出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产业园区(含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产业集中区等);可根据产业周期将一般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分别确定为10、20、30年。鼓励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可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地;提出“对前3年(不含当年)批准征收土地累计征地率或供地率低于60%的市(州),予以通报预警,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