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次常务会议:《公司法》的主要内容
《公司法》的主要内容
四川省律师协会会长 刘守民
(2014年6月16日)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旨在规范公司设立和管理;鼓励投资创业;强化公司主体地位和意思自治;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其间经过了5次修正。
现行《公司法》共有13章218条。主要内容和特点有:
规定了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和公司法人制度。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是指公司以其所有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制度(第3条)。股东的有限责任有利于减少和转移风险,鼓励投资,促进资本流动,降低和减少交易费用,促使公司有效地经营和发展壮大。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限于公司股东,不是指作为债务人的公司仅以其部分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公司作为法人,应当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公司法人制度,包括法人财产关系和法人治理结构两方面基本内容。公司法人制度首先是一种产权制度,其产权关系采取了两次分离的形式,先是投资者股权与公司法人所有权的分离,其次是公司法人所有权与经营者经营权的分离。公司法人是联系投资者和经营者的纽带,也是平衡双方权、责、利关系,降低委托代理成本的砝码。法人地位的确立,使公司拥有产权边界明晰的独立财产和对自己财产的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从而保证了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也使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在国家计划和产业政策的指导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逐步建立起富有活力的企业经营机制。
明确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现代公司是现代国家的缩影。资本主义“三权分立”制度对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通过公司权力的配置,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以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公司治理结构就是指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所有者通过股东会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第36、37、98、99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决策,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第46、108-113条);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第49、114条)。这种结构不仅被各国公司法普遍采用,且一般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具体明确,公司章程具有公司“宪法”的地位,对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条款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延展和扩充,以充分体现公司自治精神,甚至当公司章程的条款与公司法的非禁止性规定不一致时,只要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也应优先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第25、81条)。公司章程确定了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股东之间权利义务,是公司的自治规范,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解决股权纠纷最重要的证据。
规定了公司的基本形式和特殊类别。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两种主要形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有:(1)股东人数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24条)。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第78条)。(2)设立方式和程序不同。有限公司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程序比较简化,股东人数有限,因而公司内外部关系简单,容易组建(第23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众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要经过公开招股程序,其设立程序较其他公司更为严格,其内部组织和社会关系复杂,因而既不易组建,也不易管理(第76条)。(3)组织机构及决策不同。在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上,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即可以通过章程直接确定,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经过创立大会的选任才可以产生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由于我国国有企业财产数额和经营规模巨大,非国有经济的财产积累时间尚短,投资能力不足,加之有关国计民生的许多重要投资领域并未开放,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和多种成分的股权结构还很难在大型或垄断国有企业中实质建立,因此,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形式,公司法创制了国有独资公司,它既采取了有限公司的基本形式和结构,又根据其股东单一的特点规定了较为灵活和简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方式。(1)投资主体单一,国有独资公司只有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才有投资资格(第64条)。(2)组织机构按特殊程序建立,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部分职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第66条)。(3)国家实施督管理,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部门依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第66、67条)。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在中国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的数量已达2500多家。其法律特征:(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第120条)。(2)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有关机关批准。(3)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上市可以增强公司的融资功能,同时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商誉,有助于规范公司行为,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超过200人,或者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但未在证劵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此类公司最初大多属定向募集或退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随着我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位和功能的完善,主要依托该类公司,我国从原仅为解决退市公司交易的三板市场逐步建立完善了新三板市场,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该市场挂牌交易的公司2013年已达300多家。
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独股公司,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有限公司。一人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公司形态,一方面反映和适应了当今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对传统意义上的公司理念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一人公司已取得同普通公司平等的法律地位。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了特别规定,赋予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而且还设立了6项风险防范制度对其加以严格控制,为我国公司法制度上的一项重要创新。一人公司结构简单,经营机制灵活,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的经营风险,鼓励创业,客观上对新兴行业如通讯、网络、电子、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的市场转化起到了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