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草案)》提请二审
川陕甘协同立法有望7月结硕果
川陕甘协同立法有望7月结硕果
理顺管理体制
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大熊猫国家公园的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管理机构履行大熊猫国家公园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特许经营管理、社会参与管理、科研科普、宣传教育等职责,承担必要的资源环境综合执法职责
初步达成一致意见
三省已将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管理的决定分别列入各自的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计划。四川将与陕西、甘肃协同作出决定,拟于2023年7月同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结出硕果
“川陕甘三省开展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协同立法,是贯彻新修改的立法法,实现良法善治的一次意义重大的立法实践。”“二审稿在管理体制、公园建设、保护管理、发展共享、保障监督等方面进一步修改完善,更贴合实际……”3月28日,《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在3月29日的分组审议中,多位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表达了对条例草案二审稿的肯定和对条例及早出台的期待。
理顺体制
形成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合力
为充分发挥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等各方参与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合力,二审稿在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方面进行了完善,明确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大熊猫国家公园的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明确管理机构履行大熊猫国家公园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特许经营管理、社会参与管理、科研科普、宣传教育等职责,承担必要的资源环境综合执法职责。
厘清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和保护管理的关系,通过严格规划、规范建设,为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提供基础保障,是审议中多位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共同建议。二审稿增加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划,不得擅自变更调整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大熊猫国家公园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监测、自然教育、生态体验等基础设施,配备必要的装备,组织实施大熊猫种群保护、栖息地修复、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生态廊道连通等重点工程。
根据国家公园关于“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的要求,二审稿对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内允许开展的活动作了进一步梳理完善,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园内开展生态系统人工修复活动,增加规定“确有必要开展人工修复活动的,应当经科学论证”。这些涉及公园建设、保护管理等方面的修改完善,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肯定和支持。
关注共享
带动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
处理好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带动大熊猫国家公园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是委员们关注的重点。
二审稿增加规定:“所在地人民政府会同管理机构,指导和扶持大熊猫国家公园及周边居民提供与国家公园保护目标相一致的生态产品、公众服务,促进居民生产生活转型和社区协调发展。”“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吸纳大熊猫国家公园及周边居民、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国家公园的建设、保护、管理。”同时,明确在一般控制区内科学合理划定“自然教育、生态科普、森林康养、休闲度假、野生动植物观赏等活动的区域、线路”,为社会提供生态产品和公共服务。
为进一步充实对大熊猫国家公园内违法行为监督和处罚的内容,二审稿还规定:“管理机构对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大熊猫国家公园内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管理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主管部门。”
大熊猫国家公园跨四川、陕西、甘肃三省,加强沟通协作联动,积极推进三省协同立法,是审议中的关注热点。对此,省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四川省人大城环资委、常委会法工委与陕西、甘肃两省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初步达成一致意见,三省已将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管理的决定分别列入各自的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计划。四川将与陕西、甘肃协同作出决定,拟于2023年7月同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结出硕果。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还从增加科研共享机制、大熊猫文化旅游品牌打造、加快研究与之配套的后续管理方案等方面提出建议。(记者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