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意见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更多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
日前,省医保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通过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优势,促进四川省中医药创新发展,加快推进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和四川中医药强省建设。
四川作为中医药大省、西部唯一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中医药特色优势明显。《实施意见》明确,四川将多方面着力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发展。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中药零售药店等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药健康养老的医养结合机构(安宁疗护中心等)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将符合规定的中药在线复诊、药品等中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推动中医药服务价格改革。支持中医创新技术,每年至少组织一批中医(民族医)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评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调价评估,符合调价条件的有序做好价格调整;支持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中医特需医疗服务,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探索将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交易。
支持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医保范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机构制剂目录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按动态调整的原则合理制定医院制剂医保支付标准。医保目录内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调剂范围内使用的,可按程序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推广使用。逐步统一全省中医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政策,不设置不合理支付限制,保障参保群众享受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可及性。(记者 刘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