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法律手段加强保护“最柔软群体”
以法律手段加强保护“最柔软群体”
近日,备受关注的《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针对我省农村留守儿童多、困境儿童数量大、监护能力弱等具体问题,《条例(修订草案)》专设“特别保护”一章,重点对监护能力评估、监护资格撤销、临时监护程序、临时监护承担、监护恢复等方面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从原有的7章72条扩展到9章132条,新增“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两个专章,确立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新格局。
民政厅厅长益西达瓦在介绍立法背景时表示,近年来,我省率先在全国成立高规格的省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在建强机制、落实责任、强化保障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但依然存在留守儿童多、监护能力弱、安全风险多、保护水平低等问题,亟待通过立法予以应对解决。《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制定于1990年,2011年小幅修订,至今实施已有10年。新修订的《保护法》实施后,我省现行《条例》有诸多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也不能适应和解决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法律手段加强对这个“最柔软群体”的保护已成为群众强烈的期盼。
据了解,《条例(修订草案)》共9章107条,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主要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特别保护六部分内容。
家庭保护方面,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结合我省实际,回应社会关切热点,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健康状况和情感需求,不得强迫未成年人信仰宗教,不得使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等。
学校保护中,《条例(修订草案)》对家校联系、控辍保学、法治教育、疫情防控、环境安全、食品安全、校车安全、应急演练等内容作了具体阐述。其中,通过专条重点对心理健康教育、防欺凌、防性侵等问题作了规定。
社会保护领域,倡导为未成年人提供优质的、有针对性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项目及精神文化产品。针对未成年人,在披露个人隐私、招工用工、酒店住宿、烟酒售卖、文身美容以及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方面作了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
网络保护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网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能职责,并对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预防和干预的学校、社会机构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信息处理者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具体义务。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方面,明确了教育、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司法联席会议制度,落实以案释法制度等内容。
“特别保护”一章除重点对监护能力评估、监护资格撤销、临时监护程序等方面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外,还明确应加强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各类特殊困难儿童的关爱保障工作。(记者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