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
《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聚焦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五年来,全省各级各地在落实河湖长职责、河湖长制统筹运行、跨界河流联防联控等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和做法
●《条例(草案)》有针对性地对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职责进行了明确
9月27日上午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受省政府委托,水利厅厅长郭亨孝对草案进行说明时表示,五年来,全省各级各地深入推进河湖长制,积极探索、创新实践,在落实河湖长职责、河湖长制统筹运行、跨界河流联防联控等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和做法。同时也存在一些基层河湖长履职不到位,部分河湖问题整治不规范,个别职能部门推动河湖长制“六大任务”不到位,主动作为不足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化河湖长制工作,巩固已有成效,充分发挥法治在河湖长制和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动从“有章可循”向“有法可依”转变,制定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草案)》分总则、组织体系、工作职责、工作机制、监督考核及附则。《条例(草案)》结合我省近年来推行河湖长制的实践经验,有针对性地对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职责进行了明确:一是各级总河长对其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工作负总责;二是省级河湖长负责省重要河湖的河湖长制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协调解决问题、开展专项行动、联防联控、督促检查考核等工作;三是市、县级河湖长负责河湖长制具体工作,重点做好工作的落实及问题的解决;四是乡、村级河湖长重点负责巡河发现问题,开展保洁等基础工作。
根据河湖长制重点工作任务,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草案)》第四章“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我省近年来河湖长制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力度,明确了河湖巡查、工作督办、日常保洁等工作机制;为提高河湖管理保护的信息化,明确了信息公开、信息报送、信息化建设等信息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川渝等跨省河湖的协同,明确了跨省协作、地方协调等协作协调机制。同时,在应急处置、执法监督、公众参与等方面也提出明确要求。
另外,《条例(草案)》第五章对河湖长制工作监督考核进行了明确,河湖长制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体现开门治水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要求;可以对地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开展提示约谈通报,强化日常工作推动;强化考核激励,各级河湖长履职情况的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记者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