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
加大保护修复力度,守护一江清水

  • 2021年12月06日 08时14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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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开展嘉陵江流域协同立法,是《长江保护法》在嘉陵江流域的细化、补充和完善,也是川渝两省市人大常委会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

    立法后将坚持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协同共治,进一步整合统一流域的政策、资源和力量,守护美丽嘉陵江,助推流域高质量发展水平不断提升

    禁止在嘉陵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加大对重点河流的保护和修复力度,推动与相邻省市建立嘉陵江协同保护机制……

    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举行闭幕会,表决通过了《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川渝协同立法的又一成果,将有助于协同推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那么,《条例》有何特点?有何针对性?记者采访了相关负责人。

    《条例》有何特点?

    对嘉陵江全域保护进行前瞻性顶层设计

    嘉陵江流域发源于秦岭北麓的陕西省凤县代王山,是长江流域面积最大的支流,也是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具有重要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

    “从监测数据看,嘉陵江流域干流水质较好,但在部分支流上还存在恶化和下降的现象。”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李岳东表示,究其根本,还是因为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仍未突破行政区域和部门壁垒,流域统一保护的法治约束尚未建立健全。

    此外,嘉陵江流域上游有多座尾矿库,给沿江生态带来较大威胁;嘉陵江流域上中游分界点部分城市仍在承受防不胜防的输入型污染之痛,环境安全与民生保障的矛盾日益突出。

    在李岳东看来,之前嘉陵江流域间各地各级政府合作还大都停留在协议、倡导阶段,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必须进一步在制度上推进各级政府之间的协作,共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才能推动流域水生态环境全面系统保护。

    在这样的背景下,2020年7月23日,川渝两省市人大常委会签署《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协同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合作协议》,其中就涉及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合作事宜。随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出台,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更成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要内容。

    重庆市人大城环委主任委员屠锐表示,开展嘉陵江流域协同立法,是《长江保护法》在嘉陵江流域的细化、补充和完善,也是两省市人大常委会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

    《条例》共分为规划管理、资源保护、污染防治、区域协作、法律责任等9个章节,共计107条细则,详细全面地“勾勒”出治理保护蓝图。“《条例》作为我省第三部流域立法,对嘉陵江全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进行了前瞻性的顶层设计和整体思考,将近年全省乃至全国一些好的经验做法转化为法律规定,确保嘉陵江流域水质持续改善。”李岳东说。

    要解决哪些难题?

    重中之重是妥善处置和监管流域尾矿库环境问题

    嘉陵江作为我省十大河流之一,历史遗留问题依旧较多,比如污水管网短板问题突出,水资源开采和利用形式粗放,农业农村面源污染点多面广等。“尤其是妥善处置和监管流域尾矿库环境问题,是嘉陵江流域立法的重中之重。”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处长芮永峰说。

    芮永峰介绍,为解决此难题,《条例》在明确尾矿库各级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对已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尾矿库责任归属进行细化明确,强化了尾矿库日常监督管理要求,并明确了尾矿库停止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闭库,定期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和生态评估。

    “嘉陵江是四川、重庆10余座城市的重要饮用水源。”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水环境研究所相关负责人说,嘉陵江流域沿线分布着较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大量城市和乡镇沿河取水,风险防控难度大。为此,《条例》要求沿线各市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加强日常巡查,优化供水布局,从水质改善、原住民污水处置、水质检测、应急保障、应急防护设施建设等角度加强风险防控,保护饮用水安全。

    在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方面,针对嘉陵江流域沿线城市和乡镇遍布的现状,《条例》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维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并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增设了防疫废水的特殊规定。“特别是在传染病疫情等特殊时期,应当按照防控要求加密监测频次,产生的污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乡污水处理系统。”芮永峰说。

    值得关注的是,嘉陵江流域流经的城市以农业大市居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短板突出,能否补齐补足这些弱项,是检验立法成效的试金石。芮永峰介绍,在畜禽养殖方面,《条例》规定畜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的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在农业面源方面,衔接了上位法的一般性规定;在水产养殖污染方面,规定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对网箱、网栏养殖以及水产养殖投入品作了禁止性规定。

    “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既是嘉陵江流域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也是流域立法初心所在。”李岳东说,接下来将贯彻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发展战略,坚持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协同共治,进一步整合统一流域的政策、资源和力量,守护美丽嘉陵江,助推流域高质量发展水平不断提升。 (记者 殷鹏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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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
    加大保护修复力度,守护一江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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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四川日报
  • 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开展嘉陵江流域协同立法,是《长江保护法》在嘉陵江流域的细化、补充和完善,也是川渝两省市人大常委会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

    立法后将坚持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协同共治,进一步整合统一流域的政策、资源和力量,守护美丽嘉陵江,助推流域高质量发展水平不断提升

    禁止在嘉陵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加大对重点河流的保护和修复力度,推动与相邻省市建立嘉陵江协同保护机制……

    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举行闭幕会,表决通过了《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川渝协同立法的又一成果,将有助于协同推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那么,《条例》有何特点?有何针对性?记者采访了相关负责人。

    《条例》有何特点?

    对嘉陵江全域保护进行前瞻性顶层设计

    嘉陵江流域发源于秦岭北麓的陕西省凤县代王山,是长江流域面积最大的支流,也是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具有重要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

    “从监测数据看,嘉陵江流域干流水质较好,但在部分支流上还存在恶化和下降的现象。”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李岳东表示,究其根本,还是因为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仍未突破行政区域和部门壁垒,流域统一保护的法治约束尚未建立健全。

    此外,嘉陵江流域上游有多座尾矿库,给沿江生态带来较大威胁;嘉陵江流域上中游分界点部分城市仍在承受防不胜防的输入型污染之痛,环境安全与民生保障的矛盾日益突出。

    在李岳东看来,之前嘉陵江流域间各地各级政府合作还大都停留在协议、倡导阶段,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必须进一步在制度上推进各级政府之间的协作,共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才能推动流域水生态环境全面系统保护。

    在这样的背景下,2020年7月23日,川渝两省市人大常委会签署《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协同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合作协议》,其中就涉及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合作事宜。随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出台,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更成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要内容。

    重庆市人大城环委主任委员屠锐表示,开展嘉陵江流域协同立法,是《长江保护法》在嘉陵江流域的细化、补充和完善,也是两省市人大常委会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

    《条例》共分为规划管理、资源保护、污染防治、区域协作、法律责任等9个章节,共计107条细则,详细全面地“勾勒”出治理保护蓝图。“《条例》作为我省第三部流域立法,对嘉陵江全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进行了前瞻性的顶层设计和整体思考,将近年全省乃至全国一些好的经验做法转化为法律规定,确保嘉陵江流域水质持续改善。”李岳东说。

    要解决哪些难题?

    重中之重是妥善处置和监管流域尾矿库环境问题

    嘉陵江作为我省十大河流之一,历史遗留问题依旧较多,比如污水管网短板问题突出,水资源开采和利用形式粗放,农业农村面源污染点多面广等。“尤其是妥善处置和监管流域尾矿库环境问题,是嘉陵江流域立法的重中之重。”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处长芮永峰说。

    芮永峰介绍,为解决此难题,《条例》在明确尾矿库各级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对已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尾矿库责任归属进行细化明确,强化了尾矿库日常监督管理要求,并明确了尾矿库停止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闭库,定期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和生态评估。

    “嘉陵江是四川、重庆10余座城市的重要饮用水源。”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水环境研究所相关负责人说,嘉陵江流域沿线分布着较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大量城市和乡镇沿河取水,风险防控难度大。为此,《条例》要求沿线各市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加强日常巡查,优化供水布局,从水质改善、原住民污水处置、水质检测、应急保障、应急防护设施建设等角度加强风险防控,保护饮用水安全。

    在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方面,针对嘉陵江流域沿线城市和乡镇遍布的现状,《条例》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维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并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增设了防疫废水的特殊规定。“特别是在传染病疫情等特殊时期,应当按照防控要求加密监测频次,产生的污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乡污水处理系统。”芮永峰说。

    值得关注的是,嘉陵江流域流经的城市以农业大市居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短板突出,能否补齐补足这些弱项,是检验立法成效的试金石。芮永峰介绍,在畜禽养殖方面,《条例》规定畜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的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在农业面源方面,衔接了上位法的一般性规定;在水产养殖污染方面,规定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对网箱、网栏养殖以及水产养殖投入品作了禁止性规定。

    “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既是嘉陵江流域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也是流域立法初心所在。”李岳东说,接下来将贯彻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发展战略,坚持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协同共治,进一步整合统一流域的政策、资源和力量,守护美丽嘉陵江,助推流域高质量发展水平不断提升。 (记者 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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