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单位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落实相关规定
新增工程可免存工资保证金
新增工程可免存工资保证金
记者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近日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明确了四川的实施意见。从11月1日起,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存储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施工总承包单位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照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存储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2个以上在建工程,其存储比例下浮为1.5%。施工合同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有2个以上新增工程,其存储比例下浮为0.5%;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照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记者 刘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