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四川省启动职工医保阶段性减征工作

  • 2020年03月07日 07时56分
  • 来源: 人民网-四川频道
  • 【字体:
  • 播报
  • 据四川省医保局官微消息,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3月5日,省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1号),启动全省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

    通知指出,2020年2月至6月,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统筹基金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是否减征和减征期限。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本次减征对象为各类参保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确定减征的统筹地区,减征对象不得突破上述对象范围。

    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应恢复至阶段性降低前的单位费率后,按本通知精神实施减半征收。延期缴纳政策按照川人社办发〔2020〕22号规定,向医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报备后,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纳的,不收取任何滞纳金和利息。

    通知要求各统筹地区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拓宽办事渠道,减轻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任重)

    责任编辑: 张竞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四川省启动职工医保阶段性减征工作

  • 2020年03月07日 07时56分
  • 来源: 人民网-四川频道
  • 据四川省医保局官微消息,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3月5日,省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1号),启动全省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

    通知指出,2020年2月至6月,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统筹基金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是否减征和减征期限。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本次减征对象为各类参保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确定减征的统筹地区,减征对象不得突破上述对象范围。

    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应恢复至阶段性降低前的单位费率后,按本通知精神实施减半征收。延期缴纳政策按照川人社办发〔2020〕22号规定,向医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报备后,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纳的,不收取任何滞纳金和利息。

    通知要求各统筹地区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拓宽办事渠道,减轻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任重)

    责任编辑: 张竞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
  • 微博
  • 客户端
  • 头条号
  • 手机版 电脑版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