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公开征求意见
19日,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禁捕范围、禁捕时间、专项(特许)捕捞、执法监督管理等事项,征求意见时间截至11月29日。
禁捕范围
四川省长江流域范围内水生生物保护区所在河流及其一级支流;四川境内长江干流和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大渡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其他天然水域的禁捕范围由市(州)、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禁捕时间
禁捕范围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的禁捕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其他天然水域的禁捕时间由市(州)、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进行。
执法监督管理
在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处理。
每年3月l日至6月30日,全省天然水域禁止娱乐性游钓,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水温等情况适当调整禁止娱乐性游钓的时间,但每年不得少于4个月。其他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由市(州)、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或举报。(李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