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范地方金融行政执法:现场检查时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12月2日,记者从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获悉,《四川省地方金融行政执法工作流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流程》)近日印发,明确:检查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必要时可以聘请资信良好、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协助检查工作。
2019年7月1日,《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四川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正式进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为进一步将《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地执行,规范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经过广泛调研、论证后,出台了《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共七章七十三条,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对我省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地方金融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保障制度等共性制度作了统一规定。
例如四川要求,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文字记录不能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可以通过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摄像机、照相机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
其次,《工作流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分类梳理,对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听证、行政复议等6类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明确标准,细化流程。
例如重大行政处罚方面,包括对单位处5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对个人处1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与可证等。
最后,为增强实际操作性,方便一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工作流程》制作了6类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工作流程图,将执法工作明细化、规范化、标准化。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工作流程》作为《条例》的重要配套制度,将解决贯彻实施《条例》“最后一公里”问题,进一步推动四川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保障地方金融组织合法权益。《工作流程》的出台,也是四川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加强透明监管、规范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
据了解,下一步,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制度建设,建立以《条例》为核心的“1+N”地方金融法治体系,打造西部地方金融法治高地,持续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记者 侯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