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明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农村水环境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近日我省制定并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目前,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仍较低,大量农村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排出,已成为农村以及湖泊、河流富营养化等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国家和地方层面之前都没有出台针对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标准,缺乏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因此亟须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在此背景下,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环境科学学会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共同成立编制组。在收集相关文献资料、咨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组前往自贡、泸州和凉山等10个市(州)进行实地调研,并赴湖北、河南等省考察学习,起草了《标准》初稿。随后又召开多次专家评审会和编制座谈会,积极听取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按要求向生态环境部征求了意见,最终《标准》于2019年12月9日由省政府批准印发实施。
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标准》根据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单户污水量少、排放分散、水质水量波动大的特点,确定控制指标、排放限值、监测方法和实施监督等规定,希望通过标准的实施,实现农村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推动美丽乡村建设。(记者 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