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 2018年09月25日 07时35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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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6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精神,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部署,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强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通过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完善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制度体系。

      2018年,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工作原则

      ——依法推进,鼓励创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我省地域特征与生态环境现状,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结合实际案例,逐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制度,并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强化生产者和经营者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实行损害必偿,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赔偿义务人拒绝磋商或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建章立制,技术支撑。逐步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机制,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并推动纳入地方立法。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队伍建设,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技术支撑。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三)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中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有明确赔偿或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发生其他严重损害生态环境后果的。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四、工作内容

      (一)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应急处置费用、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积极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逐步将环境健康损害纳入赔偿范围。

      (二)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确定赔偿权利人。省政府及各市(州)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政府指定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跨市(州)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省政府、市(州)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均有权提起诉讼。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县(市、区)政府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举报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省政府、市(州)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部门或机构。

      (四)启动赔偿程序。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或收到相关投诉举报后,应及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确认损害事实、损害行为及其因果关联性。经调查核实应当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制定工作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五)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就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可委托具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资质的机构开展鉴定评估,并提供鉴定意见。

      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积极支持具有一定基础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队伍。制定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收费、管理机制,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依法保障其独立、客观开展生态环境司法鉴定评估。组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推进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能力建设。

      (六)开展赔偿磋商。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或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七)完善赔偿诉讼规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托现有资源,探索实行由部分中级、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由其环境资源审判庭或指定专门法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各级法院要研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研究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建议。

      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修复的法律监督。

      (八)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建立健全对修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及效果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对赔偿义务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自主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全过程的监督。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积极探索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推动社会力量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进行监督,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九)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根据评估价格实行资金赔偿,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项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应急处置、支持环境公益诉讼活动及调查取证、评估鉴定等方面。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来源主要有法院判决无特定受益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磋商协议赔偿资金、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愿定向捐赠或其他收入等。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改革责任。根据中央部署,省政府成立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有序推进。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成员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政府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3月底前将情况报告生态环境部。各市(州)党委、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及时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

      (二)加强能力建设。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综合管理平台,对案例数据库、专家库、文件库等进行动态管理,统一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相关工作信息。针对基线确定、因果关系判定、损害数额量化等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加强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三)鼓励公众参与。创新公众参与方式,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和新媒体等载体,加大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法规制度的宣传力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不断强化保护生态、损害必偿理念。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强化公众意见反馈处理。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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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 2018年09月25日 07时35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6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精神,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部署,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强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通过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完善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制度体系。

      2018年,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工作原则

      ——依法推进,鼓励创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我省地域特征与生态环境现状,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结合实际案例,逐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制度,并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强化生产者和经营者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实行损害必偿,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赔偿义务人拒绝磋商或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建章立制,技术支撑。逐步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机制,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并推动纳入地方立法。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队伍建设,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技术支撑。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三)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中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有明确赔偿或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发生其他严重损害生态环境后果的。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四、工作内容

      (一)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应急处置费用、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积极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逐步将环境健康损害纳入赔偿范围。

      (二)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确定赔偿权利人。省政府及各市(州)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政府指定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跨市(州)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省政府、市(州)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均有权提起诉讼。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县(市、区)政府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举报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省政府、市(州)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部门或机构。

      (四)启动赔偿程序。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或收到相关投诉举报后,应及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确认损害事实、损害行为及其因果关联性。经调查核实应当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制定工作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五)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就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可委托具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资质的机构开展鉴定评估,并提供鉴定意见。

      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积极支持具有一定基础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队伍。制定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收费、管理机制,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依法保障其独立、客观开展生态环境司法鉴定评估。组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推进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能力建设。

      (六)开展赔偿磋商。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或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七)完善赔偿诉讼规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托现有资源,探索实行由部分中级、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由其环境资源审判庭或指定专门法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各级法院要研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研究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建议。

      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修复的法律监督。

      (八)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建立健全对修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及效果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对赔偿义务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自主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全过程的监督。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积极探索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推动社会力量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进行监督,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九)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根据评估价格实行资金赔偿,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项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应急处置、支持环境公益诉讼活动及调查取证、评估鉴定等方面。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来源主要有法院判决无特定受益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磋商协议赔偿资金、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愿定向捐赠或其他收入等。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改革责任。根据中央部署,省政府成立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有序推进。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成员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政府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3月底前将情况报告生态环境部。各市(州)党委、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及时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

      (二)加强能力建设。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综合管理平台,对案例数据库、专家库、文件库等进行动态管理,统一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相关工作信息。针对基线确定、因果关系判定、损害数额量化等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加强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三)鼓励公众参与。创新公众参与方式,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和新媒体等载体,加大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法规制度的宣传力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不断强化保护生态、损害必偿理念。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强化公众意见反馈处理。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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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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