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再次调整工商登记前后置审批事项 前置审批项目只剩32项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再次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近日,省工商局再次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进行调整。前置审批事项中增加“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调整后的前置审批目录保留证券公司设立审批、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4项法律明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以及28项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共32项。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调整为31项,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调整为148项。
据悉,2016年3月,省政府出台《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式公布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明确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46项(含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后置审批事项149项。2016年8月和2017年6月,省工商局分别根据国务院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目录进行了动态调整。
此次调整是“两目录”实施后的第3次调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省工商局据此在前置审批事项中增加“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相关行政审批条款进行修改,将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省工商局据此对目录进行了相应调整。
据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相关负责人介绍,2018年,省工商局将在“先照后证”改革的基础上重点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再整合一批备案事项到营业执照、增加一批暂停实施事项,进一步方便办事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