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建立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

  • 2018年11月27日 08时06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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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11月13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部署要求,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及《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中发〔2017〕33号)精神,现就建立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省、问题导向、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全面规范的省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加强人大和全社会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使国有资产更好服务四川经济社会发展、造福人民群众。

      二、报告方式和重点

      省政府每年9月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省政府负责同志进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报告。

      (一)明确报告方式。省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全省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包括年末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负债等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各类国有资产报告要汇总反映全省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以省本级情况为重点。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应报告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成效,以及存在的困难、问题等情况,还应附国有资产和管理方面的有关报表、说明等。在每届省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末年份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1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

      (二)突出报告重点。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确定全省和省本级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重点。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总体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实现利税、现金流量和收益情况,国家主要监管指标的实现情况,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资产负债总量及结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国有自然资源报告重点是:自然资源总量及分布状况、变化情况,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情况。

      (三)提高报告质量。省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科学、准确、及时掌握境内外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切实摸清家底。要建立健全全省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依法明确和规范报告范围、分类、标准。各市(州)政府应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时间、要求,将本地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省政府汇总,省政府编写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全省和省本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制度,确保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告结果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加快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和评估确认,统一方法、统一要求,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数据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有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全面完整反映各类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基本情况。各级政府在提交报告后,如发现报告出现重大差错,应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更正报告,并说明差错的原因。

      (四)加强审计监督。省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在每年报告审计工作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时,应报告国有资产的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省政府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实施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三、审议程序和重点

      省人大常委会依照监督法、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把省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审议,推进公开透明,实行全方位监督。

      (一)审议程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前,组织开展视察或专题调研,并由省人大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或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有关工作机构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交由省政府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省政府的报告应按规定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20日前提交省人大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或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在会议举行10日前将修改后报告送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时,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审议报告后,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将审议意见送省政府研究处理。省政府要坚持问题导向,将审议意见分解细化到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和整改,要健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6个月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及存在问题整改和问责情况。省人大常委会视情况需要可以综合运用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监督,必要时可依法作出决议。根据需要,可以引入社会中介机构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提供服务。省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审议重点。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省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时,应侧重以下方面:(1)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有关国有资产重大决策部署及政策情况;(2)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3)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落实情况;(4)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落实党中央和省委有关国有资产及国有企业改革方案情况;(5)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立与执行、部门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等情况;(6)国有资本服务国家战略目标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撑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等情况;(7)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国有资产处置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情况;(8)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情况;(9)有关国有资产审计查出问题及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10)社会普遍关注的有关国有资产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解决情况;(11)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和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情况;(12)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推进公开透明。省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省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审议报告和有关视察、调研等活动,可以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参加,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回应社会关切。

      (四)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报告监督机制。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要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紧密衔接,特别是要与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相结合,要注重审计结果运用,必要时要求省政府对有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开展审计。条件具备时与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监督工作相结合,建立起多层次多角度、既相互分工又有机衔接的人大国有资产报告和监督机制。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各市(州)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指导。2018年各市(州)要争取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2019年扩大到有条件的县(市、区),2020年实现全省县级以上地方全覆盖。

      四、组织保障

      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要明确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规范化程序化。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省政府要根据报告需要确定年度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起草负责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其管理的国有资产现状及管理情况。省政府要根据改革要求,理顺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各类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主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各类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省人大常委会要健全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加强队伍能力建设,依照法定程序组织省人大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有关工作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二)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省人大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有关工作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就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具体工作进行沟通协调,为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提供服务保障。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国有资产管理数据的互通、共享。省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向省人大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有关工作机构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

      (三)及时总结完善。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情况,不断健全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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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建立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

  • 2018年11月27日 08时06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2018年11月13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部署要求,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及《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中发〔2017〕33号)精神,现就建立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省、问题导向、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全面规范的省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加强人大和全社会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使国有资产更好服务四川经济社会发展、造福人民群众。

      二、报告方式和重点

      省政府每年9月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省政府负责同志进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报告。

      (一)明确报告方式。省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全省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包括年末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负债等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各类国有资产报告要汇总反映全省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以省本级情况为重点。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应报告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成效,以及存在的困难、问题等情况,还应附国有资产和管理方面的有关报表、说明等。在每届省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末年份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1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

      (二)突出报告重点。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确定全省和省本级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重点。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总体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实现利税、现金流量和收益情况,国家主要监管指标的实现情况,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资产负债总量及结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国有自然资源报告重点是:自然资源总量及分布状况、变化情况,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情况。

      (三)提高报告质量。省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科学、准确、及时掌握境内外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切实摸清家底。要建立健全全省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依法明确和规范报告范围、分类、标准。各市(州)政府应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时间、要求,将本地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省政府汇总,省政府编写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全省和省本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制度,确保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告结果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加快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和评估确认,统一方法、统一要求,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数据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有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全面完整反映各类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基本情况。各级政府在提交报告后,如发现报告出现重大差错,应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更正报告,并说明差错的原因。

      (四)加强审计监督。省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在每年报告审计工作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时,应报告国有资产的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省政府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实施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三、审议程序和重点

      省人大常委会依照监督法、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把省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审议,推进公开透明,实行全方位监督。

      (一)审议程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前,组织开展视察或专题调研,并由省人大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或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有关工作机构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交由省政府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省政府的报告应按规定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20日前提交省人大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或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在会议举行10日前将修改后报告送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时,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审议报告后,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将审议意见送省政府研究处理。省政府要坚持问题导向,将审议意见分解细化到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和整改,要健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6个月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及存在问题整改和问责情况。省人大常委会视情况需要可以综合运用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监督,必要时可依法作出决议。根据需要,可以引入社会中介机构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提供服务。省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审议重点。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省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时,应侧重以下方面:(1)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有关国有资产重大决策部署及政策情况;(2)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3)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落实情况;(4)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落实党中央和省委有关国有资产及国有企业改革方案情况;(5)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立与执行、部门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等情况;(6)国有资本服务国家战略目标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撑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等情况;(7)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国有资产处置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情况;(8)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情况;(9)有关国有资产审计查出问题及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10)社会普遍关注的有关国有资产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解决情况;(11)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和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情况;(12)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推进公开透明。省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省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审议报告和有关视察、调研等活动,可以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参加,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回应社会关切。

      (四)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报告监督机制。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要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紧密衔接,特别是要与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相结合,要注重审计结果运用,必要时要求省政府对有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开展审计。条件具备时与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监督工作相结合,建立起多层次多角度、既相互分工又有机衔接的人大国有资产报告和监督机制。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各市(州)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指导。2018年各市(州)要争取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2019年扩大到有条件的县(市、区),2020年实现全省县级以上地方全覆盖。

      四、组织保障

      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要明确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规范化程序化。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省政府要根据报告需要确定年度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起草负责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其管理的国有资产现状及管理情况。省政府要根据改革要求,理顺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各类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主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各类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省人大常委会要健全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加强队伍能力建设,依照法定程序组织省人大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有关工作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二)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省人大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有关工作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就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具体工作进行沟通协调,为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提供服务保障。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国有资产管理数据的互通、共享。省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向省人大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有关工作机构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

      (三)及时总结完善。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情况,不断健全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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