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3月1日起实行信用评价管理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记者从四川省财政厅获悉,为推进政府采购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相关政策法规,我省于日前发布《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拟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评价的对象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实行年度综合评分,每年开展一次,按评价分数高低排名,并进行公示,其结果将作为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信用良好的代理机构优化检查频次,对信用较差的代理机构加大监管力度。
据四川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主要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的设立登记情况、执业能力、执业状况和执业结果等及政府采购代理行为等。其内容包括: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以及在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发布媒体的信息公开情况;法定要求应当具备(配备)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设施、设备等场所条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所属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业务工作情况。包括采购文件编制、政府采购政策执行、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询问质疑答复、档案资料管理等;政府采购服务效果。包括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等采购当事人和社会有关方面对采购服务的满意度、评价情况等。
同时,《办法》要求,信用评价采取采购代理机构自查和评价小组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财政部门将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三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代理机构送达信用评价通知书,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形成自评材料,并做好相关资料、电子数据的整理工作,以备现场核查。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其结果将面向社会公示,可作为采购人选择社会代理机构的参考依据。(记者 李梓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