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四川拟简化村道建设程序 不适宜招标的可以不招标

  • 2017年03月27日 14时42分
  • 来源: 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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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3月27日上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大会举行,《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据了解,“十二五”以来,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累计完成投资超过1500亿元、新改建农村公路近14万公里,仅去年就完成投资近300亿元、新改建农村公路2.3万公里,截止2016年底,全省农村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29.7万公里,位居全国第一。

      省交通运输厅厅长汪洋介绍,随着农村公路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任务日益艰巨,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也日益突出。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不够明确,建设、管理和养护的体制机制不够健全;建设任务重、资金缺口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缺乏,养护机制缺乏活力、养护质量不高,部分农村公路已经出现缺养、失养现象;损坏、污染、占用村道的违法现象严重,由于法规依据不明确,村道管理处于被动局面,难以实施有效的管理。因此,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制定出台《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非常必要和紧迫。

      为缓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缺乏问题,《条例(草案)》设专章对资金保障进行了明确:明确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明确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筹资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对农村公路资金监管进行了明确,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而针对农村公路养护,《条例(草案)》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养护原则和方式,并鼓励社会化养护(第三十条);二是对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小修保养和大中修的责任主体和具体实施主体做了相应规定。

      村道是农村公路重要组成部分,我省村道占农村公路总里程的68%。村道主要解决当地村民出行需求,其资金来源是上级政府补助资金和村民自筹。汪洋介绍,鉴于村道的特殊性,《条例(草案)》明确将村道纳入农村公路的调整范畴,并对村道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适当简化了村道的建设程序,明确村道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工可报告,由县级交通部门无偿提供设计文件,社会捐资、村民投劳的村道建设项目不适宜招标的,可以不招标。

      鉴于我省农村公路中村道数量多、分布广、线路长,在村道上违法堆物、违法建房、人为破坏、超限运输等现象时有发生,《条例(草案)》对村道路政管理作了具体规定:明确村道的管理主体,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并规定了村道建筑控制区范围,禁止在村道相关区域范围内从事采矿、爆破等危及村道安全的活动,还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对违反村道路政管理行为相应的行政处罚。(记者 陈淋)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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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拟简化村道建设程序 不适宜招标的可以不招标

  • 2017年03月27日 14时42分
  • 来源: 四川新闻网
  •   3月27日上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大会举行,《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据了解,“十二五”以来,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累计完成投资超过1500亿元、新改建农村公路近14万公里,仅去年就完成投资近300亿元、新改建农村公路2.3万公里,截止2016年底,全省农村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29.7万公里,位居全国第一。

      省交通运输厅厅长汪洋介绍,随着农村公路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任务日益艰巨,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也日益突出。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不够明确,建设、管理和养护的体制机制不够健全;建设任务重、资金缺口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缺乏,养护机制缺乏活力、养护质量不高,部分农村公路已经出现缺养、失养现象;损坏、污染、占用村道的违法现象严重,由于法规依据不明确,村道管理处于被动局面,难以实施有效的管理。因此,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制定出台《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非常必要和紧迫。

      为缓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缺乏问题,《条例(草案)》设专章对资金保障进行了明确:明确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明确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筹资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对农村公路资金监管进行了明确,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而针对农村公路养护,《条例(草案)》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养护原则和方式,并鼓励社会化养护(第三十条);二是对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小修保养和大中修的责任主体和具体实施主体做了相应规定。

      村道是农村公路重要组成部分,我省村道占农村公路总里程的68%。村道主要解决当地村民出行需求,其资金来源是上级政府补助资金和村民自筹。汪洋介绍,鉴于村道的特殊性,《条例(草案)》明确将村道纳入农村公路的调整范畴,并对村道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适当简化了村道的建设程序,明确村道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工可报告,由县级交通部门无偿提供设计文件,社会捐资、村民投劳的村道建设项目不适宜招标的,可以不招标。

      鉴于我省农村公路中村道数量多、分布广、线路长,在村道上违法堆物、违法建房、人为破坏、超限运输等现象时有发生,《条例(草案)》对村道路政管理作了具体规定:明确村道的管理主体,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并规定了村道建筑控制区范围,禁止在村道相关区域范围内从事采矿、爆破等危及村道安全的活动,还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对违反村道路政管理行为相应的行政处罚。(记者 陈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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