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税收杠杆抑制不合理用水行为 水资源税试点扩至四川等9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28日联合发文,宣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围,并表示试点旨在为全面推开改革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后择机在全国全面推开改革。
水资源税并非我国新设税种,而是已有30多年历史的资源税下的一个税目。根据三部门《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征税对象为江、河、湖泊(含水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
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但包括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在内,有六种情形可不缴纳资源税。
此次水资源税改革扩围,一个重要原则是税费平移,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但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税额加征1至4倍;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至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同时,办法规定了限额内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税等六种税收减免情形。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说,党的十九大对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作出了战略部署,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正是重要的落实举措,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政策导向。(记者 韩洁 郁琼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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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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