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统筹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通知提出,由审计厅负责组织实施的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县(市、区)委书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同时,将备案管理的县(市、区)长纳入审计范畴,进行同步委托(或授权)、同步审计,且一般应在县(市、区)长任期内对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至少审计1次。各市(州)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需要,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地下一年度县(市、区)长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上报省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研究提出全省县(市、区)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由审计厅报请省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同意后,纳入审计厅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采取“上审下”或“交叉审计”等方式组织实施。
为强化对领导干部履职行权的监督和制约,通知要求各市(州)审计局按规定和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并将有关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审计厅;审计厅要在进行全面审查后,将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函送省委组织部,并抄送相关市(州)委(组织部),相关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处理。(廖敏 记者 钟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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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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