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全面启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稳定农户承包权,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等用益物权权能
放活土地经营权,推行由农民一次性出租让渡土地经营权向入股经营、合作经营等共享土地经营权方式转变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拉开我省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全面启动的大幕。
我省将落实好集体所有权,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稳定农户承包权,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等用益物权权能;放活土地经营权,创新土地经营权流转模式,推行由农民一次性出租让渡土地经营权向入股经营、合作经营等共享土地经营权方式转变,形成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机制。
我省将加快形成“三权分置”格局。首先是落实好集体所有权。《意见》明确,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根据农民意愿,将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和集体机动地直接组织生产经营、依法发包或依法流转;有权对农民流转给农民集体的承包地直接组织生产经营或依法再流转;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权的,需经农民集体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须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
在稳定农户承包权方面,无论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农户有权自愿退出承包地,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权,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机制。对进城落户的承包农户,要依法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财产权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
为放活土地经营权,《意见》强调,承包农户有权自主行使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处置生产经营的产品并获得收益,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流转价格、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依法协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依法依规流转承包地,通过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按承包土地的股份享受经营收益;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设定抵押。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照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及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流转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承包农户流转出土地经营权的,不应妨碍经营主体行使合法权利。因承包农户一方或第三方原因导致流转合同提前终止的,经营主体有权依法获得合理补偿。土地经营权流转到期、提前终止流转合同或经营主体违约撤离的,经原承包农户同意,可将土地经营权书面委托第三方整体流转给新流入方;因实施土地整理等项目造成承包地四至打乱的,农民集体可将整理后的承包地按原承包地面积所占份额,集中成块的确权确地给所涉及承包农户,也可确权确股给所涉及承包农户由农民集体统一经营或统一流转。
落实好“三权分置”,我省将围绕做好农地确权登记颁证、构建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建立流入方资格审查制度、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和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动态监测制度等重点发力。
我省将对土地流转实行县、乡分级审查,重点审查流入方主体资格、征信情况、农业持续经营能力等。土地流转100亩以下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审查;100亩及以上500亩以下的由县级农林主管部门组织审查;500亩及以上的报县级政府组织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租赁农地工商企业不得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为防范风险,提倡先交租金后用地,鼓励租金一次性支付或先交一年以上租金再使用土地。工商企业租赁农地,提倡租金以黄谷等实物计量,按当年当地市场中间价折算以货币支付为主要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和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制度。在流转合同中约定复耕责任,鼓励有条件县市区建立流入方缴纳一定复耕金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复耕制度。(记者 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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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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