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领导干部干预审计 将全程记录并处理
7种情况属于干预审计工作行为
《制度》明确,7种情况属于干预审计工作行为,包括:
1 要求审计机关及人员对有关事项不深查、对发现问题不予或不如实报告;
2 超越职权对审计执法行为施加影响,要求审计机关作出从轻、减轻、免除审计处理处罚等违反法规规定行为;
3 要求审计机关及人员对发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的单位或个人不予调查或不作移送移交处理;
4 本人或授意、纵容相关人员打探案情、请托说情、通风报信;
5 安排、变相安排审计人员私下会见被审计对象或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人;
6 采取威胁、恐吓、利诱审计人员行为等。
7 同时明确,要正确把握干预审计工作行为与正常履职、提出合理建议的界限,严格区分是否谋取私利、违背法定职责、影响审计独立性等情形。
及时登记干预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干预行为
《制度》还对保存记录、报告处置等进行了明确。
要求审计机关及其工人员在遇到干预审计工作行为时,应坚持谁发现谁登记的原则,及时登记干预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干预行为,填写《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表》,全面记录、全程留痕,不得隐瞒干预的行为。
同时规定,干预行为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实际后果或影响的,由所在审计机关备案存查;
造成实际后果或影响的,审计机关视情况可采取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向有管理监督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等部门报告或通报;
遇到人身伤害或威胁恐吓等紧急情况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备)案。
对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和报告干预审计工作行为受到打击报复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调查,需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追踪处理结果。不如实登记、报告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审计机关人员干预审计执法的,应按相关规定从严查处。
审计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全省审计机关提高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水平和整体效能意义重大。(记者 刘佳)
责任编辑:
白婉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