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省评价标准 评估办法出台
《评价标准》与《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简称《决定》)、《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简称《纲要》)、《四川省依法治省指标体系(试行)》(简称《指标体系》)一脉相承,分为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社会法治、学法用法、监督保障7个方面,25项二级指标,80项三级指标。
《决定》、《纲要》、《指标体系》分别出台后,为什么还要出台《评价标准》《评估办法》,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决定》、《纲要》和《指标体系》是依法治省的总规划和总指向,《评价标准》《评估办法》是推动前三者落地见效的制度保障。”省依法治省办负责人特别强调,指标体系是引领法治建设的长效指标,评价标准是对指标体系重点部位和关键节点实现程度的基本度量。
《评价标准》坚持三项原则:一是宜粗不宜细原则。总体设计时照顾依法治省的系统性,具体评估时侧重影响目标任务落地的突出问题和节点性问题。二是客观公正公认原则。广泛收集与参照国内外和省内外法治建设评价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评价方法,抓住工作本身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力争精准发力。三是便于操作、实用管用原则。在标准各部分设置当前最突出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指标,并明确对出现问题的评估结果运用,以期通过比较精准的评估推动解决实际问题,突出推进工作落地。比如在依法行政部分设置问题指标,重点解决执法不公、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执法腐败等突出问题。在公正司法部分设置问题指标,推进解决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结案难等突出问题。在社会法治部分,针对“短板”设置问题指标,依法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评估办法》是实施《评价标准》的基本手段,重点突出评估主体、评估内容、评估方式和评估结果运用四个关键环节,回答“谁来评、评什么、怎么评、怎么用”四个问题。评估采取自我评估、上级评估和社会评估相结合的方式,省依法治省办根据上级评估和社会评估,参考自我评估,结合日常掌握情况,形成被评估对象“法治清单”,并综合得出“不同档次”的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将作为被评估对象相关负责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任期届满考核考察、职务任免、职级升降、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为“第三档次”的市(州),由上级评估单位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分级分层分类约谈和限期整改。
为提高评估的可操作性,评估实施前,省依法治省办将依据《评估办法》,以评价标准定性指标为基本遵循,并对其三级指标进行适度量化,实现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综合反映评估对象法治建设真实状况。(记者 庞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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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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