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全省推广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

  • 2015年06月27日 08时12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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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试点1年多,9县贷款4.2亿元

      贷款主要用于农业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3年,可延长至5年,但不能超过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记者6月25日获悉,省农业厅日前与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联合印发《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暂行办法》,将试点一年多的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政策推广并覆盖全省。

      2013年底,我省出台《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方案》,在9个县启动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目前,试点县已全部开展实质性贷款业务,达成贷款协议177个,贷款资金4.2亿元,用于保证贷款土地面积6万亩。各地在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为全省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积累了经验。

      省农业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对《试点工作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和提升,呈现四大特征。

      强化政策界限。《办法》规定,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本着自愿原则,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权或农村土地上附着的农作物、固作物等的预期收益作为担保或第三方保证人的反担保措施,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由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这种方式并不直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化解了有关涉及土地抵押的法律难题。

      固化受益范围。《办法》明确,贷款主要用于农业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3年,可延长至5年,但不能超过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剩余期限。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健全价值评估体系。《办法》明确了价值评估方式、费用和组织,规定由当事人协商、由贷款人或担保人自评或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第三方评估费用原则上不超过被评估资产价值的0.5%,有条件地区可由经济专家、农业科技专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代表、乡村基层干部、农户等组成评估组织提供评估服务。

      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办法》明确,应选择经营规范、实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也可选择专合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各地应支持发展政策性和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鼓励有条件地区建立完善风险补偿基金、风险分担机制和涉农业务奖补机制;各地应制定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收益贷款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处置管理办法,完善相关不良资产处置机制;有条件地区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惠农服务中心等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一站式服务平台,提供相关配套服务。(记者 李淼)
    责任编辑: 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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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省推广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

  • 2015年06月27日 08时12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试点1年多,9县贷款4.2亿元

      贷款主要用于农业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3年,可延长至5年,但不能超过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记者6月25日获悉,省农业厅日前与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联合印发《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暂行办法》,将试点一年多的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政策推广并覆盖全省。

      2013年底,我省出台《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方案》,在9个县启动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目前,试点县已全部开展实质性贷款业务,达成贷款协议177个,贷款资金4.2亿元,用于保证贷款土地面积6万亩。各地在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为全省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积累了经验。

      省农业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对《试点工作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和提升,呈现四大特征。

      强化政策界限。《办法》规定,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本着自愿原则,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权或农村土地上附着的农作物、固作物等的预期收益作为担保或第三方保证人的反担保措施,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由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这种方式并不直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化解了有关涉及土地抵押的法律难题。

      固化受益范围。《办法》明确,贷款主要用于农业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3年,可延长至5年,但不能超过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剩余期限。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健全价值评估体系。《办法》明确了价值评估方式、费用和组织,规定由当事人协商、由贷款人或担保人自评或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第三方评估费用原则上不超过被评估资产价值的0.5%,有条件地区可由经济专家、农业科技专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代表、乡村基层干部、农户等组成评估组织提供评估服务。

      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办法》明确,应选择经营规范、实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也可选择专合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各地应支持发展政策性和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鼓励有条件地区建立完善风险补偿基金、风险分担机制和涉农业务奖补机制;各地应制定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收益贷款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处置管理办法,完善相关不良资产处置机制;有条件地区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惠农服务中心等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一站式服务平台,提供相关配套服务。(记者 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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