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使用权分离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可确权颁证
根据《意见》,本次确权登记颁证的工程范围包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以及社会其他法人、自然人(即权属主体)持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不含国管工程)。
具体而言,主要为以下五种类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等;蓄水池等水土保持工程;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以下的集中和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及设备;小型水闸;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确权给上述产权主体的其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从专业化管理的角度考量,小型水库和中小河流及堤防,则由县级政府另行明确。(记者 王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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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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