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所有权使用权分离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可确权颁证

  • 2015年05月27日 07时25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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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近日,省水利厅下发《四川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将我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分离,分别予以确权颁证,并明确在2016年底前全部完成相关工作,确保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任务同步。

      根据《意见》,本次确权登记颁证的工程范围包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以及社会其他法人、自然人(即权属主体)持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不含国管工程)。

      具体而言,主要为以下五种类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等;蓄水池等水土保持工程;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以下的集中和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及设备;小型水闸;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确权给上述产权主体的其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从专业化管理的角度考量,小型水库和中小河流及堤防,则由县级政府另行明确。(记者 王成栋)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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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权使用权分离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可确权颁证

  • 2015年05月27日 07时25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近日,省水利厅下发《四川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将我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分离,分别予以确权颁证,并明确在2016年底前全部完成相关工作,确保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任务同步。

      根据《意见》,本次确权登记颁证的工程范围包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以及社会其他法人、自然人(即权属主体)持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不含国管工程)。

      具体而言,主要为以下五种类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等;蓄水池等水土保持工程;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以下的集中和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及设备;小型水闸;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确权给上述产权主体的其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从专业化管理的角度考量,小型水库和中小河流及堤防,则由县级政府另行明确。(记者 王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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