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速公路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通行费收费标准或动态调整
5月18日举行的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提请大会审议。《条例(草案)》在通行费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应急管理措施、保障应急车道顺畅等方面有创新性规定。
通行费收费标准或动态调整
《条例(草案)》对高速公路执法管理部门、经营管理者、使用者的义务等进行了规定,并对高速公路信息发布、清障救援、服务区服务、缓堵保畅、服务质量与收费挂钩、超限超载治理等进行了明确。
创新性地提出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是《条例(草案)》的一大亮点。其中提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应当根据高速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建设质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并提出高速公路车辆收费标准根据道路技术状况、运营服务质量等情况调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高速路经营管理者有保畅义务
《条例(草案)》提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车辆通行畅通的义务,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排行车辆超过300米的,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采取应急管理措施,保证车辆通行畅通。同时规定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安装入口计重检测设施,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义务。
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采取应急管理措施,导致收费站车辆拥堵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明确何为“非紧急情况”
为保障应急车道不被非法占用,《条例(草案)》将上位法较为笼统规定的“非紧急情况”进行进一步明确,明确提出除执行抢险救援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援车以及从事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活动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在非紧急情况下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并提出遇前方交通阻塞时,应当在行车道内等候或者依次通行,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不得驶入应急车道或者路肩。
《条例(草案)》明确提出,若驾驶人在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或者违反车道行驶规定,占用小型客车道行驶的,或发生交通事故不按规定撤离现场的,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若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或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将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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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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